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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安全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01日 来源: 作者:

长沙理工大学安全管理工作暂行条例

2005-10-01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确保稳定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和管理目标是: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预防各类刑事、治安案件,预防灾害性事故和火灾事故,减少各种危害和案件的发生,弘扬法律,限制和取缔非法行为。

第二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坚持严格管理、确保重点的基本原则;必须紧密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相结合,确保安全稳定、万无一失。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党委书记、校长总负责,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校领导对其分管工作具体负责。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学校采取院(系、部)、处(室)、校区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制。

第五条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安全防范与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公司和学生工作部(处),分别是校内相关安全和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严格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具体措施,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加强所属范围内人、财、物的管理,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守好自己的物,发现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应及时消除,确保安全。

第八条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雇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对雇用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签订有效合同,并将详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各单位应依照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校党委、校长及分管校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

(二)制定和实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学校各单位、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指导、检查保卫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

(四)决定或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二)积极开展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性事故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发动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认真做好敌、社情的调查研究,防止敌对势力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组建信息队伍,收集情报信息,及时掌握学校动态,处置各种不安定因素;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完善消防器材、设施;指导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检查、指导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工作。

(五)健全基层治保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实行群防群治;妥善处置师生员工报警、求助和举报;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协助有关单位调处治安纠纷,化解矛盾。

(六)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绑架、爆炸、投毒等恐怖事件的安全预警机制和紧急应对措施;组织、指导校内重大活动、重点时期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指导并督促校属各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校园的安全防范与管理。

(八)加强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

(九)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在籍学生和单身教职工的集体户口。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校内暂住人口的管理。

(十)协助学校有关单位和交警部门处理有关的校内外交通事故,组织校内车主单位和驾驶员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第十二条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门卫、值班、巡逻、守护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执行。

(二)维护校门卫、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和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制止校园内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三)规范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警示标志,加强校内各种车辆的行驶和车辆停放的管理,确保校内交通安全有序。

(四)严格加强学校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饮食卫生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五)按职责对校内房屋、商场(店)、门面的租赁、承包、装修、使用等实行有效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其安全工作。

(六)与公安、保卫部门一道,做好学校各项大型活动、重大事件、紧急事件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警卫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掌握学生的思想情况,做好动态信息收集,对学生中不稳定因素及时上报,并做好疏导工作。

(二)经常开展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自我安全防范教育,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保护个人权益。

(三)全面实施对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的安全监督工作,监督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加强学生宿舍(公寓)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防范组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预防盗窃、诈骗案件、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学生宿舍(公寓)管理中心的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落实防火责任制,制止学生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五)组织学生开展各项大型文体等活动,应认真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六)对学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实施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议事日程,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二)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纪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重点对象和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做好调解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所管理的设备、仪器等贵重、危险物品,确定专人管理,严防被盗或丢失。积极改善本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主管理和自我防范的能力。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本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本单位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并及时报告学校。加强所属范围内安全防范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五)做好预警性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并及时整理上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苗头应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置。

(六)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对各类安全事故,应按照“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应有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师生员工个人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二)增强集体观念,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三)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切实保管好公私财物。

(四)加强自我防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校园门卫安全管理

(一)责任单位:后勤服务集团公司

(二)管理目标:

1. 校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勤人员应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

2. 校门实行每日定时开关,校内外车辆一律凭证出入校园,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校内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人员的物品和车辆。

3.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员、车辆,须持有相关单位(教学仪器设备持有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基建材料持有基建处、各类家具持有国资处)开具的证明,值班人员查验、核实后放行。

4. 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发现犯罪分子,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奋力擒拿。

第十七条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一) 责任单位:保卫处、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公司及相关单位

(二) 管理目标:

1. 建立校园24小时巡逻执勤制度,在学校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查,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各种安全隐患和治安事件。

2. 坚决制止校园内违章搭建和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房屋结构;禁止摆摊设点、叫买叫卖;禁止饲养家禽、牲畜等行为。

3. 严厉制止聚众赌博、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行为。禁止在校园内开设麻将室、电游室、网吧等。

4.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利用学校网络和广播、视听设施进行各种违法宣传活动。

5. 严禁在校内规范场所以外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严禁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和反动传单、淫秽书刊、影碟等非法物品。

6.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的地点。礼堂、俱乐部、体育场(馆)等,应专人管理,制定《入场须知》并张挂执行。

7. 校内招待所、客房部,应专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住宿人员登记,不得容留无居民身份证件或身份不明的人员住宿。

8. 加强游泳场(馆)、浴室贵重物品、衣物存放的管理。游泳池开放时,应设立救生员,以保护游泳者的安全。

9. 制止校园内的违法行为,对刑事、治安案件、涉嫌犯罪案件以及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破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校园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一) 责任单位:保卫处、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公司及相关单位

(二) 管理目标:

1. 进入校内车辆限速10公里/小时,按交通标志和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号,注意避让行人。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车和试刹车。

2. 校内交叉道口、停车场(点)、转弯下坡危险地段,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警示标牌或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3. 车辆应按指定的停车场(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堵塞道路交通。禁止装载有危险爆炸物品的车辆停放在校内。非校内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准停放校内过夜。

4. 指定停车场(棚),应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可适当收取停车费,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发生车辆被人为损坏或丢失,应妥善解决好相关问题。

5. 加强对校内停放车辆的安全检查,防止车门未锁、漏油等情况,预防事故的发生。

6. 车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的车辆保管,停放车辆应及时关锁车门,车内禁止存放贵重物品。

7. 校内一般车辆交通事故,由交通安全员组织双方当事人或单位协调处理。校内重大交通事故或本校车辆在校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报交警部门立案处理。

8. 协调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年检年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第十九条教学、科研、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一) 责任单位:后勤服务集团公司、保卫处及相关单位

(二) 管理目标:

1. 教学楼、办公楼、计算机楼、实验楼、图书馆、财务、商场、食堂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重点单位、部位,应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守卫制度。

2. 严格加强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对安装有消防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盗监控报警系统的部位,应做好检查、维护、值班工作。

3. 加强对各大楼门卫的管理,白天严格控制推销、收旧等无关人员进楼。对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外出,值班人员应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4. 加强对各大楼的封闭管理,严格实行夜间巡查、清楼、锁门制度。对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通宵加班人员,应进行出入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楼内活动。

5. 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范围内的财物管理,落实责任人,每日下班时应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断水断电,关窗锁门等安全防范工作。

6. 严格加强对秘密资料、重要文档等管理,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对输入计算机内的秘密资料,应备份存盘,删除其内容,防止计算机被盗造成重大损失与泄密。

7、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封堵楼道、楼梯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禁止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设施。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管理

(一) 责任单位: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保卫处、各院(系)及相关管理部门

(二) 管理目标:

1. 各院(系)、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自我安全防范教育,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保护个人权益。同时,对学生中的违法违纪为,应严肃查处。

2. 加强学生信息员队伍建设,从党员、团员、社团组织、班级学生中,物建一批政治可靠,思想过硬,成绩优异学生担任信息员,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加强各类信息收集,并及时整理上报。

3.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应加强夜间巡查,对深夜外出和晚归学生,查明原因,并进行登记。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公寓)必须由会见人带领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准进入,并不得长时间滞留在学生寝室。

4. 建立健全学生自我防范、自我管理的安全防控体系。各院(系)应建立健全各学生寝室安全员,并加强培训和管理;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应加强学生保卫组织的建设,对学生宿舍(公寓)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监督、防范工作的落实。

5. 学生宿舍 (公寓)原则上以院(系)为单位集中居住,保持相对稳定性,便于学生相互熟悉情况,加强安全防范。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钱物,时刻注意锁柜、关门,防止盗窃事件发生。寒暑假,学生贵重物品,应集中保管专人看守,留校学生应集中住宿管理。

6. 严格加强学生宿舍计算机的管理,学生使用计算机上网,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禁止私自开设网站和利用网页或电子邮件发布不实消息或有害信息,禁止租看、传播黄色影碟或不健康的影像制品。

7. 严格执行《长沙理工大学消防管理工作条例(暂行)》规定,加强学生宿舍(公寓)消防安全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确保学生宿舍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消防器材设施完好。

8. 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禁止学生在宿舍(公寓)内酗酒、赌博、吸烟、喧闹、起哄及向窗外投物、泼水等不良行为。禁止推销人员、废品收购人员和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 (公寓)。

9. 制定学生校外私自租房住宿和外出下河游泳的管理规定,健全和落实学生住宿、请假、外出活动等各项制度,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一) 责任单位:所属单位和主管部门

(二) 管理目标:

1.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1) 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部门或部位,主要包括:①存放重要文件、资料和档案的部位;②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的部位;③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通讯、饮食服务部门;④销售、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的部门;⑤存放贵重物品、器材、物资设备、精密仪器的部位;⑥存放现金、重要票据、凭证的关键部位;⑦存放枪支、弹药的部位;⑧计算机楼(房)、实验室及其它重要部位。

(2) 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由保卫处审定,并进行具体指导和重点监督,逐个建立安全保卫工作档案。被确定为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所在单位或主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实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安排专人值班;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安装自动报警和监控系统,并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2. 现金、票据、印鉴安全管理

(1) 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的安全管理制度。

(2) 财会部门(室)的房屋、门窗要牢固,必须安装防护窗、防盗门,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和报警监控设施的建设。

(3) 存放现金、重要票据、有价证券的关键部位,必须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严格保险柜和门钥匙的保管,防止失窃、火灾事故。

(4) 存放现金必须使用保险柜,并不得超过限额规定。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过单位领导审批。巨额现金存放过夜,指派专人监护。

(5) 取送较大数额现金,应使用专用安全包,两人同行。取送巨额现金要有用专车,应有保卫人员护送守卫。

(6) 印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与使用。办公室的铁皮柜、办公桌抽屉不得存放现金。私人贵重物品、现金不得存放在办公室。

3.精密仪器设备、贵重物品安全管理

(1) 各单位应严格加强对精密仪器设备、贵重物品的安全管理,对教学、科研、生产、工作中使用的计算机、摄影机、录像机等及其它价值较高的贵重设备、物品,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并实施执行。

(2) 存放精密仪器设备、贵重物品的地方和部位,必须具备安全条件,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专人管理,严格使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防止发生被盗、损坏和丢失。

(3) 对因使用、保管不善,发生贵重物品被盗、丢失和损坏,所在单位对管理人和使用人应追究其赔偿责任。负共同赔偿责任的,应根据责任大小相应分摊赔偿。领导有责任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严格加强存放精密仪器设备、贵重物品的房间、保险柜钥匙的管理,钥匙、密码不得外借和泄漏,应时刻注意做好安全防范,关窗锁门锁柜,以确保安全。

4.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1) 对具有杀伤、爆炸、易燃、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持有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负责人,落实管理人,严格进行管理。

(2) 严格遵守购买、运输、贮存、保管、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手续。购买易燃、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申报保卫部门审批。

(3) 存放危险物品的库房、门窗、储柜、容器,必须符合安全条件。剧毒、放射源、麻醉、菌种病毒等,必须使用单独保险柜并用专用容器装置存放。严格实行“双保管、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4) 严格遵守危险物品操作使用规程,做到领用手续齐全,对残渣、废液、容器及工具等,应进行无毒、无害处理,并将情况详细记录,以备存查。

(5) 对危险物品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调离时,单位主管领导应及时组织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做到帐、物相符。严禁私藏和擅自使用危险物品。

(6) 禁止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及其残渣、废液、容器擅自进行销毁处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处理。

5. 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安全管理

(1) 学生工作部(处)、体育部、保卫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学生军训枪支、保卫用枪、体育发令枪,应严加管理,必须明确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枪支安全。

(2) 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应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对存放枪支、弹药的保险柜和库房,实行24小时值班守卫,严防被盗、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3) 使用枪支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合法、安全使用。发生枪支被盗、丢失等,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 保卫部门负责监管、收缴、查处校内人员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对因特殊工作需要持有使用管制刀具的部门,督促其有关部门加强管理,落实使用责任人。

(5) 院(系)、学生工作部(处),应严格加强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禁止学生持有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管制刀具,一旦发现,及时收缴查处。

第二十二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一) 责任单位:举办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

(二) 管理目标:

1. 学校举办国家型、行业系统型、横向联办型、地区型的大型外事活动和学校庆典等大型活动,应根据活动性质、内容、规模、人数和举办地点等情况,由校党政办、保卫处提出具体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经校领导审批,必要的还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2. 院(系)举行跨校际的大型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须经校党政办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院(系)或部门范围内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如需校外人员参加,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主办单位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 在校内举行外事、展览、拍片、演出、集会、演讲、报告等公共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将举办负责人与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参加人数情况报告学校党政办审批。主办单位负责人和组织者应对活动的秩序和安全负责。

4. 在校内举行各类大型活动,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严禁宣传封建迷信和进行宗教、邪教等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共财产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 举办大型活动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活动场所的建筑物结构和设施要符合安全要求;应组织相应的保卫力量,维护场内外秩序,严格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品入场,控制人员容量;主办领导应亲临现场,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6. 大型活动的举办,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安全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暂住人口安全管理

(一) 责任单位: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

(二) 管理目标:

1.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对外雇用临时工要严格审查,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签订有效劳务合同,并将雇用人员资料报人事、保卫部门。

2.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拟在我校暂住3日以上的,由留宿暂住人口的户主或本人在3日内持有效证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离开时申报注销。

3. 凡单位雇用和住宿在单位内部的外来人口,由所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租住房屋、床铺、容留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4. 暂住人口租赁房屋,必须凭原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由房主带领暂住人口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对来历不明的人,房主不得出租房屋。出租房屋房主应负全部安全责任。

5. 学校房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作非教育之用,必须经学校后勤主管部门审批,学校有关房管部门,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6. 暂住人口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对不符合条件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清理和辞退。对因违法、违纪被解雇、辞退、开除的,校内其他单位不得重新雇用。对身份不明,形迹可疑和有违法犯罪可疑迹象的人员,应立即报告。

7. 对不再服务于学校或被取消学籍、被公安机关勒令离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主动或强制性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及时督促离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滞住校内。

8. 在校内对外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主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到公安机关为住校人员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做好住校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食品卫生与防疫安全管理

(一)责任单位: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总公司

(二) 管理目标:

1. 校内餐饮单位和食品销售点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业经营;从事餐饮及食品销售的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饮食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卫生管理规定。

2. 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从业要求,每年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出现身体状况异常,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 餐饮单位和食品销售点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从事餐饮和食品出售的单位和个人,应与主管部门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明确必须遵守的条款和责任追究条款。

4. 餐饮单位和食品销售点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空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制售冷荤凉菜的餐饮单位必须有专用操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餐饮具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食品贮存、加工、出售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5. 严格食品采购关,确保食品质量。严禁加工、销售腐烂变质、过期及“三无”食品。餐饮单位对食物、凉菜,应取样留置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6. 餐饮单位应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发生,确保用餐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社团(非社团)组织安全管理

(一) 责任单位:校团委、宣传部及相关主管部门

(二) 管理目标:

1.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社团登记审批手续。校内人员组织成立各种社团组织,应在成立前由其成立单位或组织者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2. 学校各社团(非社团)及团体组织及其发行的刊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进行或刊登超出其宗旨的活动或内容。

3. 各社会团体组织,必须遵循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其他活动,不得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其他活动。

4. 各社会团体组织,应了解和掌握本社团成员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避免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等事件。若遇上述情况,及时向校领导报告,社团领导应迅速做好思想工作,并进行疏导、规劝、制止走出校园,要确保稳定。

5. 组织社团开展活动,社团领导、组织者对社团成员生命财产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把“安全第一”摆在首位,不得组织进行各种高空、惊险、旋转等危险性活动。若发生意外事故,遇到伤病人员,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进行抢救,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一) 责任单位:宣传部、党政办、保卫处、网络中心及相关单位

(二) 管理目标: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未经学校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学校网络中心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操作等行为。

2.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校内所有用户,未经学校登记审批,严禁私自开设任何形式的个人网站。在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上网发布。

4. 网络中心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使用情况应及时、准确记录。对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行政单位、教学业务单位上网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责任人。学校公共机房不准对校外人员开放,严禁变相开设“网吧”。本校人员应出示学生证、教师证、上网证,机房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机器IP地址,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5.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6. 学校网络中心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管理

(一) 责任单位:各单位、部门及全校师生员工

(二) 管理目标:

1.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议事日程,做到有部署、有检查。

2. 各单位应严格按《长沙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3. 师生员工应认真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做到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本岗位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制度;知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和消防专(兼)职人员;知火警电话119;知灭火方法和措施;会打火警电话;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4. 严格火灾事故处理,起火单位应按有关部门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并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分清事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进行处理。

5. 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另行制定《长沙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长沙理工大学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涉外安全管理

(一) 责任单位:国际交流处、保卫处、宣传部、统战部及相关单位

(二) 管理目标:

1. 学校非涉外单位和个人邀请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来校,应提前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自行要求或进行公务活动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省市外事机构、港澳台事务办和学校同意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2. 境外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省、市级外事部门、宣传部门介绍信及记者证,并经学校党政办、宣传部、国际交流处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采访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秘密,宣传部门要对采访进行全程监督,以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3. 国际交流处、宣传部应向来校外籍人员宣讲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并教育其遵纪守法,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决制止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和损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侵犯他人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行为。

4. 接待外籍人员、港澳人员,应严格遵守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特别是在科技合作、技术交流活动中,应严守保密纪律,防止失密、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5. 加强对外籍人员、外籍教师住所和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记制度,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故的处理

(一) 责任单位:相关单位、部门

(二) 管理目标:

1. 校园内发生重大政治事件、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中毒事故、重特大案件等,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同时,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维护秩序,保护好现场。

2. 对发生在校内的死伤等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清事故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妥善处理。

3. 事故处理牵头原则:当事人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为主牵头,当事人无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为主牵头,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的由校党政办为主牵头,校外事故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主牵头,其它有关部门协助牵头单位处理。

4. 重大事故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学校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生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单位对事故的处理,应建立完整的文字依据,事故处理完毕,及时整理存档备查。

5.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对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的处理

(一) 责任单位:相关单位、部门

(二) 管理目标:

1. 处置原则

(1) 学校突发事件的处理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果断处置,尽快平息,力争消灭在萌芽之中,解决在校园之内。要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注意动态,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 坚持说服教育,积极进行疏导,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学校领导、党政干部、骨干教师、辅导员要及时深入到学生和教师职工中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事态扩大进一步激化矛盾。

(3) 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采取相应的方式妥善处理。对人民内部矛盾,坚持教育为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对敌我矛盾,打、砸、抢犯罪分子实行重点打击,对少数幕后指挥者、策划煽动闹事的首要分子实行严密监控。

2. 处置办法

(1) 学校立即启动《长沙理工大学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的工作职责、指挥系统、联络通讯、任务要求,应急措施、处置方法等安排,迅速进入自己的位置,果断地处置情况。

(2)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职能部门、院(系、部)领导(涉及到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应深入下去了解情况,注意动态,掌握信息,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学校“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学工处等职能部门。

(3) 对学校人员在校内集会、游行和罢课、罢餐等,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要亲临现场做好疏导工作;对非法组织上街游行、示威、集会、静坐等行为,应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积极劝阻,控制在校内,同时对组织者和积极分子应严密控制,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4) 保卫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维护好校园秩序。加强外来人员的控制和管理,防止校外人员进入学校进行串联、煽动、破坏活动,发现情况应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5) 突发事件平息后,学校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充分利用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对广大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认真检查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突发事件。

第四章责任追究制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实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各三级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行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制度。对在校内发生严重危害学校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政治事件、重大教学事故、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及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予以追究。查究的内容:

(一)发生上述案件、事故和事件的情况及原因。

(二)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案件和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校长、书记督办制。对各单位难以落实整改,涉及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学校党政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行政领导参加,校长、书记主持亲临现场办公,制定措施、指定单位、限定时间、落实经费进行督办整改。

第三十四条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责任分工、职责范围,将可能出现或已经发生的严重危害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死伤事故、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有关情况,及时向校党政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党政办、保卫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禁止隐瞒不报、迟报、漏报和虚报。

第三十五条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度。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权,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取消单位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评先、晋职、晋级资格。一票否决权时限为一年。

(一)领导失职、渎职,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本单位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聚众闹事、罢课、罢工等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直接负责人或间接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被公安、消防、保卫部门限期整改未采取措施,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和火灾事故,使学校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

(四)对本单位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致使违法犯罪比较严重和本单位发案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问题有意隐瞒不报、虚假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实行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一)单位行政领导人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防范措施,造成公共财物被盗和发生火灾事故,且损失、影响较大的,应承担领导责任,并根据其责任大小,追究直接和间接领导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公共财物被盗、受损的;值班人员违反值班管理规定,擅离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犯罪分子,导致公共财物被盗的;公共财物个人使用、保管不善,导致公共财物被盗的;均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教职工有教育子女遵守校规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在校内肇事,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家长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赔偿金额原则:导致公共物品发生被盗、受损的,应在分清责任大小的情况下,确定合理的分摊原则予以赔偿。

(五)赔偿执行程序:由主管单位实施监督,赔偿人所在单位执行,赔偿款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对事实清楚准确,拒不交付赔偿金的,由校纪检部门监督执行。学校可强制执行扣款,从赔偿人岗位津贴或工资中扣发。

第三十七条奖励

(一)对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学校给予奖励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嘉奖、立功或授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建议。

(二)对严格执行本条例,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学校对维护校园安全,扶正祛邪,见义勇为,敢于同现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其他本条例未列举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理工大学各校区。

第四十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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