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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7日 来源: 作者:

长沙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7-03-17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学校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改善消防条件。

第三条校属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第五条学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校属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知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对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实行学校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法定代表人(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校属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九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联系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保卫处全面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决定,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措施,负责对校属各单位消防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本单位消防安全的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各三级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消防责任

第十三条校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后勤与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公司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楼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后勤与基建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及各学院负责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留学生宿舍、外籍教师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体育学院负责体育(运动)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场地、房屋禁止对外出租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危险品等经营活动;从事其他活动的房屋,出(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负消防安全的全部责任;校属各单位外聘人员居住校内的由聘用单位和当事人负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居民住宅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居民住户个人负责。校内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各用人或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造成火灾事故的,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擅自以学校名义在校外挂牌办校、办公司、开店等,学校不承担任何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章用火、用电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所有公共楼栋内及草皮山林地带禁止使用明火,楼栋周围禁止焚烧废物垃圾,禁止在校内任何区域点放孔明灯。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特殊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报批,确保绝对安全。

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库(室)场所禁止携带火种、吸烟或擅自动用明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灾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三条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在非重点部位场所进行焊接、切割动用明火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校内举行大型活动燃放焰火、烟花爆竹,按“谁燃放、谁负责”的原则,承办人应制定周密的消防安全保卫方案,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选择空旷的地点燃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其他集体宿舍的楼梯、楼道、楼顶不准燃烧废纸垃圾,寝室内不准点蚊香、点蜡烛、使用明火炉等。

第二十六条 居民家庭禁止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生炉,应加强炉灶煤火的管理,煤渣煤灰应及时用水浇灭。禁止在楼梯、楼顶、阳台等熏烤腊制品。

第二十七条后勤与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公司应严格加强用电管理,对供电设施、电器设备与线路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禁止违章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校内超市、商场禁止销售“热得快”。因教学、科研、生产、工作需要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应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做到人离断电。

第二十九条学生宿舍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加强对所属学生寝室的检查、督查,及时收缴各种禁止使用的电热器具。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内供电设施、电源线路,严禁在校内公用电源线路上私自接电。对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校属各单位对可能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电气装置的接地或接零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做好防雷、防漏电、防静电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各居民家庭应严格加强对电烤火炉、电热壶等家用电器的管理,做到人走电断。禁止违规接电用电。

第三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各居民家庭进行室内改造或装修,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等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电源线路改造须经学校供电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三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从事接近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或“禁止吸烟”等明显标志。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等进入公共场所。

第三十七条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由购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明品名、数量、用途、购买人、管理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保卫部门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三十八条对剧毒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保管、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凡遇热、受潮、阳光照射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做好防自燃、防爆炸、防泄漏事故的工作。

第四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实验室负责人监管,领(使)用人对其使用过程的安全负责。对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气体泄露等对人体和财产产生危害的实验,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具。

第四十一条对盛装剧毒药品的容器、废药、残渣、余液等,不得随意丢弃、销毁或转让,处理前必须报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按国家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十二条校属各单位和用户在使用液化气、管道天然气、汽油、柴油等燃气、燃油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停止使用。严禁擅自对气瓶、管道、锅炉灶具进行灌装、拆卸、修理,残渣、废液等不得随意倾倒。

第四十三条学校范围内超市、商店、摊点等,禁止经营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第六章建筑、装修、维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验收必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审核、监督与管理,未经审批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施工和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建筑室内大型改造、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按法定程序报批、验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条建筑室内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或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七条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监管,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章宣传教育、检查整改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夏季、冬季等重点时期的防火特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坚持宣传教育常抓不懈。

第四十九条校属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消防知识讲座、知识竞赛,消防灭火、疏散逃生等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十条各学院、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研究生院、子弟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各种形式对大学生、小学生、幼儿和留学生开展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组织开展重点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落实经费进行整改。对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学校纳入整改计划逐步整改。

第五十二条校属各单位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一般火灾隐患,本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对无力整改的隐患,本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学校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校属各单位应对人员、物资集中和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危及众多师生生命安全的部位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十四条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第五十五条保卫部门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校属各单位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协调、协助、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强制整改措施,并在学校年度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五十六条保卫部门应建立健全防火重点部位档案和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培训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章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新建楼房由后勤基建部门按消防设计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房屋改建、扩建、维修工程,不得埋压、拆除、损坏、圈占原有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五十八条校属各单位应加强所属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完整。非灭火需要,禁止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五十九条保卫部门应经常开展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指导、督促校属各单位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做好常规消防设施器材检查、配备工作。

第六十条后勤服务集团公司在后勤与基建处、保卫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所属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落实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维修和消防控制室管理责任。

第六十一条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经营、承包单位和商业门面等,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按要求自行配齐消防灭火器材。

第九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发生火灾应迅速报警,现场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部门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做好火灾损失统计并附有效证明材料,主动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调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核定损失,查明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第六十四条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对象为校属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的间接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处理原则

(一)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或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提出批评。

(二)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0元(含)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提出批评。

(三)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0元(含)以上至1000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和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四)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00元(含)以上的,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凡发生火灾事故,在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同时,根据直接财产损失大小进行经济处罚。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0元(含)以上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财产损失总额的10%至20%的经济处罚。经济处罚上交学校财务。

(六)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学校根据公安机关意见进行相应责任追究。对涉及多个单位的火灾事故,依据事实分清责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七)因火灾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与受灾人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十六条发生火灾事故后,阻挠他人报警,不及时组织扑救,不及时组织疏散人员,不及时赶到现场,不配合火灾原因调查,不如实反映事实情况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对经济损失不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成学校调查的,由保卫部门组织调查。对经济损失较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成学校调查的,由保卫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部门根据需要对火灾现场采取重点保护或封闭。火灾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或挪动现场的物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阻挠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十九条 保卫部门在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后,及时提出综合性的处理意见,报学校处理。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保卫部门提出的意见,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依据保卫部门提出的意见,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三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七十一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处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五日内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对拒不缴纳的,由学校财务和有关部门从责任人的岗位津贴或工资中予以扣除。经济处罚应开具收款凭证,存入保卫部门火灾事故处理档案。

第七十二条对发现火灾事故并及时报警和积极参加扑救并发挥重要作用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七十三条 对因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被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在学校年度考核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按学校规定标准扣发单位和个人的岗位津贴。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理工大学各校区。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本条例尚未列举的,可参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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