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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3日 来源: 作者:

党组[2008]6号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湘组[2008]20号)及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在职教职工党员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第二条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在校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使用

第十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党委留用的党费及下拨各二级党组织的党费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党刊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党委留用的党费,使用10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组织部长批准后到财务室报帐。1000元以上,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经组织部长签字报销。

第十三条下拨党费的使用,由经办人签字,证明人签字,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到财务室报帐。

三、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专门的党费账户,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二级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党员应按月按标准缴纳党费,党支部应按月按时将党费上缴党总支,各二级党组织应按季度(季度末上旬)按时将党费上缴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离退休党员缴纳的党费,按50%的比例上交湖南省教育工委组织部;其他党员缴纳的党费,按55%的比例上交。每年3月按上年度收缴党费的15%的比例下拨给各二级党组织;按离退休党委实缴党费50%的比例下拨给离退休党支部。下拨的党费使用指标应在当年12月中旬前用完并报帐,其余党费党委留用。

第十七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除负责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外,每年还向各二级党组织通报,并向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报送《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和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应定期、逐级向党员公布。

第十八条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或抽查各二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