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促使领导深入教学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教师相互学习提高,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对党校教学进行宏观调控,全面提高党校教学质量,现对校、二级党校及有关处室领导、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作出如下规定:
一、校、二级党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应把深入课堂听课作为勤政为民、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党校教学情况,及时改进党校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党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将听课作为改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质量和效益的主要途径。
三、党校教师应通过相互听课,在党校教学业务上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四、各类人员每期听课情况纳入个人业务工作考核范围,其具体听课次数不得低于如下标准。
1.校党政领导听课不得少于1次/期;
2.各二级党校领导听课不得少于1次/期;
3.校党校负责人以上干部听课不得少于2次/期。校党校一
般干部听课不得少于1次/期;
4.党校专(兼)职教师听课不得少于1次/期。
五、各类人员听课后均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如实反映所听
课教师在教学准备、讲课效果、教学方法及学生课堂纪律、接受知识等情况,并对其作出定性评价,客观地向被听课教师反馈有关信息,以便教师改进教学。
六、各类人员应在每期期末将听课记录交送党校办公室,办
公室负责统计、分析,写出基本分析报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党校
二0一0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