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上午,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影法学名家讲坛”第11期在金盆岭校区四号教学楼模拟法庭举行。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应邀作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版权保护与法律回应”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学术院长吴勇教授主持,学院师生代表参加。


讲座伊始,吴勇介绍了丛立先教授的学术经历与研究成果,并代表学院对其到来表示欢迎。丛立先教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网络版权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领域具有深厚积累。

讲座中,丛立先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版权问题展开讲授。他指出,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于学习、工作和内容创作,人工智能训练中的作品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以及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已经成为当前版权领域的重要问题。讲座伊始,吴勇介绍了丛立先教授的学术经历与研究成果,并代表学院对其到来表示欢迎。丛立先教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网络版权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领域具有深厚积累。
围绕人工智能训练中的作品使用,丛立先介绍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著作权限制制度,并结合国外相关案例指出,人工智能使用作品不能简单作出统一判断,应当根据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影响作品正常利用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丛立先结合国内典型案例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现阶段仍然是人类进行创作的工具。判断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创作过程中是否体现了使用者的创作意图、个性化选择和智力投入,而不能仅以是否使用人工智能作出判断。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丛立先表示,应当区分平台直接提供侵权内容、帮助用户实施侵权以及单纯提供技术服务等不同情形,结合平台的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和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依法认定其责任。
丛立先指出,人工智能虽然改变了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方式,但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独创性、合理使用和侵权责任等基本制度仍然具有重要作用。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应当在坚持现有法律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具体规则,平衡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交流互动环节,同学们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权利归属、提示词与独创性的关系、论文写作中人工智能的使用边界以及平台注意义务等问题踊跃提问。丛立先结合具体案例逐一回应,现场交流气氛热烈。
吴勇在总结中表示,本次讲座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真实案例为线索,对作品训练、人机共创与平台责任三个前沿问题进行了系统阐释。讲座既呈现了人工智能版权争议的复杂性,也展示了运用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分析新技术问题的方法,为学院师生进一步开展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研究提供了重要启发。
(文/解沛霖 图/段姝杏 一审/李殊 二审/喻国荣 三审/陈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