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艾超副教授在《政治与法律》发表论文《论违法建筑的违法性及其评价》。
《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9期目录
与内容摘要

文章认为,违法建筑治理的前提是其被依法认定,该认定本质上属于对建筑物违法性的法律评价。实践中通常以是否取得规划许可作为认定违法建筑的标准,但规划许可只能识别建设行为的程序违法,不能当然决定建筑物是否具有实体违法性,单纯以许可状态作为判断依据,难以适应违法建筑成因复杂、利益结构多元的社会现实。为此,文章提出违法建筑的违法性评价可区分为具有递进关系的三个层次:程序性评价以规划许可为中心,确认建设行为是否违反事前建设管控程序;实体性评价以土地利用、国土空间保护、城乡规划及技术标准等实体性制定法规则为依据,判断建筑物是否违反具有约束力的实体规则;实质性评价则在实体规则不足、形式适用规则难以充分正当化处理结论或者利益冲突复杂时,考察规则背后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并通过利益衡量评判公共利益损害程度及个人利益的法律容纳空间。以上三种评价由程序到实体、由形式到实质加以展开,共同构成违法建筑认定的层次化判断框架。
(文/杨娜 一审/李殊 二审/喻国荣 三审/陈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