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工作的通知

2015-01-05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9]85号)和《关于印发<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发[2010]54号)文件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决定开展2014年度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长沙市辖区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长沙市行政区内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2013年6月< 含>以后毕业)的本专科生或在读期间的研究生和长沙市外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2013年6月< 含>以后毕业),并已派遣回长的长沙籍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的创业活动的扶持。

申请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三)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二、扶持项目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给予创业项目资金扶持。

(二)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及到基层担任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立足派驻地开展创业的给予重点扶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三)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三、扶持标准及配额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根据创业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择优扶持,确定扶持额度。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单个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到基层担任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立足派驻地开展创业的,单个项目资金扶持不超过5万元。两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团队创办企业,申请项目扶持额度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且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

(二)对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四、申报办法

(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并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上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按项目装订成册,并汇总成表)。

(二)创业项目需提交资料:

1、扶持项目申请报告;

2、创业计划书(含主管业务介绍、财务情况、项目预算、团队及雇工情况、发展规划、市场前景调研及风险分析等);

3、申请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书;

4、申请人投入资金有效证明;

5、个人身份证影印件(签名);

6、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件(申报提交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7、所从事行业的其他所需审批文件;

8、其他需要补充提交的文件。

式样要求:A4纸打印,按项目单独装订成册,加盖各相关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单独装订成册,A4纸打印,加盖各相关单位公章(包括本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人社局公章),一式二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对象及标准并对社会公示。具体项目的审批流程、资助程序和工作要求按《关于印发<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发[2010]54号)(见附件1)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

1、《关于印发<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发[2010]54号)

2、长沙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3、申报材料汇总表



附件:

·附件2申请表.doc
·附件3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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