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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9日 来源: 作者: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院电气〔2016〕14 号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运行规则,强化学院的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促进学院科学、和谐、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长沙理工大学章程》和《长沙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沙理工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依据《长沙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和《长沙理工大学关于二级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成立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崇尚学术自由平等,推进学术繁荣,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道德;致力于发挥学院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行政指导,学院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应重点在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引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评估中发挥主导与骨干作用,积极倡导教授办学、专家治院。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聘任、考核与管理。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原则上为7或9人,其中,45岁(含)以下的教授不少于1/5。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按人数比例,通过民主推荐、公开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院领导原则上不担任学术委员,但为更好地履行教授委员会的职责,院领导在需要时可由教授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相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和专家,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2人。校外特邀委员不占教授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校外特邀委员不参与教授委员会日常工作。  

特邀委员由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教授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主任、  

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应由所在学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在学院科研办公室,负责教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设秘书1人。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教授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与聘任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关心学院建设与发展,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履职能力,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者形象  

(二)学术造诣较深,具有深邃的学术眼光,深厚的学术功底,深广的学术胸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有重要影响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三)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特殊情况经一定程序,报学院审定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院长任命和聘任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在任期内退休、调离、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因身体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4次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且未经请假的;  

(四)有违法、违反本章程和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教授委员会出现的委员缺额,可按《教授委员会章程》产生候选人补聘。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顾全大局,公正履行职责;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会议中委员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单位评价的意见和涉及学院科研领域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等;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服从学校及学院的领导,接受党组织、双代会及群众的监督。  

(六)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研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教学计划方案等;  

(三)审议学院教师教学、科研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院教师职务晋升与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六)评定学院自主设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七)审议学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受理有关学院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八)为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九)承担院长委托审议、评定或咨询的其它重大学术事项。  

教授委员会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听取群众对教授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不断提高教授委员会的决策、咨询能力与决策、咨询水平。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躬身端行,崇学尚贤,推诚致公,戒骄戒躁,尽职尽责;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  

第五章  议事制度与规程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时,方可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主任委员在确定会议议题时,应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在参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教授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教授委员会可邀请相关院领导、系级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教授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教授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教授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二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收到提出复议的申请,须征得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条  教授委员会议提出的议题,应注明附议人数或轻重缓急程度。教授委员会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形成的评价或评估意见,应注明赞成或反对人数。  

第三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决策后,应将结果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将教授委员会章程、有关审议和评价结果等及时公开,保证运行的透明度,维护教授委员会的公信力。  

第三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教授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教授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校预算经费中单列。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意见未尽事项以《长沙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及其它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教授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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