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国际学院关工委暨特邀党建组织员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09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建组织员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人员。特邀党建组织员是根据党建工作需要,由校、院两级党委聘请,担负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离退休老党员。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等学校聘请离退休老同志担任特邀党建组织员的意见》(教思政厅〔2010〕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拥护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发展党员的十六字指导方针,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 有比较扎实的党建基本理论,熟悉党建业务,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把握学生党建工作规律。

第五条 热心党的组织工作,有责任心、有热情、有精力、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六条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党委组织部(党校)的具体指导下,帮助学院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第八条 协助学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党校)检查、指导、督促学院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第九条 受学校党委指派,协助党委组织部(党校)审查《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与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第十条 协助做好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学风建设等。

第十一条 开展学生党员思想状况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反映学生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两不”原则:不影响老同志正常生活;不影响二级党组织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坚持“两参谋”原则:当好党委组织部(党校)学生党建工作的参谋;当好学院党建工作的参谋。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党校)和学院党委对特邀党建组织员实行双重管理,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业务的指导,学院党委负责具体工作的领导。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党校)和学院党委要经常听取特邀党建组组员的工作汇报,支持他们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党校)定期对特邀党建组织员进行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六章 设置、选聘与待遇

第十八条 按上级文件要求,学院特邀党建组织员按学生人数配备1名。

第十九条特邀党建组织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归口管理,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学校关工委、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各二级党组织共同推荐,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审核,报请学校党委批准。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的工作补贴由党委组织部(党校)按标准发放。学院党委根据考核情况适当予以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