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沙理工大学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2016-11-03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沙理工大学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2016-11-03

长沙理工大学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学校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使用效率,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美化校园环境,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校区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

1.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各校区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2.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3.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指学校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学校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4.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部门,是指后勤服务集团公司所属物业、维修、水电、用户、通信、经营等单位。

第二条 物业管理贯彻业主自治的原则,遵循规律,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平等协商,根据服务内容、质量,确定价格,通过合同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条 业主有参加物业管理和合理使用房屋及共用设施的权利,并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后勤处是学校公有物业服务监督的主管部门,对学校公有物业服务的公司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奖惩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物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学校委托对校园内物业统一实施管理,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公司依据各项法规和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长沙理工大学的物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校园实施物业管理。委托管理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收支、利润及风险、监督检查、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第七条 物业管理部门在校园内就下列事项进行管理与服务:

1.校园楼栋的值班传达与环境卫生及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与管理。

2.电铃及教员休息室的管理。

3.水(给、排)、电设施的管理、维护与保养。

4.水、电供应与代收费管理。

5.道路、广场的维护与管理。

6.停车坪及非机动车房(棚)的管理。

7.校园绿化以及园林设施的养护与管理。

8.校园内通讯、收发管理。

9.校园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灭鼠、灭蟑及白蚁防治。

10.会议、节日、庆典的用花供应。

11.学校后勤主管部门规定和委托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八条 物业管理部门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物业管理相关细则。

2.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3.报告、制止、处罚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任务。

5.在学校规定范围内依法开展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6.委托方违反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管理合同。

7.对校园内各类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依规进行管理并收取环境保证金。

第九条 物业管理部门的义务:

1.以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坚持服务育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3.按照学校物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对校园实施物业管理。

4.接受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组织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生活服务或文化活动,丰富师生生活。

6.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物业管理部门对校园的管理未能达到学校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合同。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校园楼栋的管理及维护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不得私自占用、损坏楼梯、通道等公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更改水电等管线。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有害危险物品或者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5.不得影响其他房屋(住户)的采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

6.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标准划分:

1.室内部分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维修。

2.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主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和与业主委员会议定的维修范围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对公有房屋由学校主管部门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对私有房屋的公共部分由学校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

3.公共楼房的养护和维修范围按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双方协议确定。

第十三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校容或可能由此危害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修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学校管理部门授权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十四条 单位或住户房屋装修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装修垃圾由物业管理部门有偿清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制止、限期改正,并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罚;逾期不改的,可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及办公大楼管理细则详见《长沙理工大学办公大楼管理规定》(附件1)与《长沙理工大学教学(实验)大楼管理规定》(附件2)等。

第四章 校园绿化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园林绿地、设施、树木花草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乱砍滥伐树木;禁止损坏花木;禁止在校内打鸟;禁止在树木、竹子和园林建筑上书写、涂、刻、画;禁止擅自修枝、打柴;禁止在花园、花坛、草坪等绿地堆放物品;禁止在树木上牵绳晾晒衣物。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擅自移走学校摆放的花木、盆景。

第十九条 按绿化规划建设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包括农作物的种植)。因学校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经办单位必须向本校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学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占用期间必须向学校交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化恢复保证金,补偿标准参照长沙市园林部门的规定执行。占用期满后,15天内必须恢复原状,对超期不予恢复原状的,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绿化恢复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校园内所有树木砍伐、移植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统一报请长沙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砍伐树木要按《长沙市城市园林管理条例》交纳补偿金,由申请砍伐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必须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由专业人员负责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时,物业管理部门可先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到校园水面游泳、捕鱼,禁止向水池(湖)抛石、倾倒污染物。物业部门有权制止游泳、捕鱼、向水池(湖)抛石、倾倒污染物的行为。凡对校园水面造成污染的,除清除污染外,还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后勤集团物业中心负责学校道路、广场、教学和办公大楼、职工住宅楼道,以及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实验垃圾、生活垃圾的清运。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区域及楼栋的清扫和保洁。其他单位,负责学校统一划分给本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和保洁。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随地便溺,禁止向路面倾倒污水、油等污染物。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树干、电杆、灯柱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或涂写标语、广告。禁止在校区内乱立招牌、广告牌、标语牌,未经批准禁止在广场和道路悬挂横幅和其它有碍校容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道路或公共用地搭棚设灵从事祭奠活动;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丢撒冥纸;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必须圈养,并办理防疫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内基建施工应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并设置围挡,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及设施,清理现场,修复被损坏的墙面、路面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电力、通信、维修、绿化等有关部门在校园内作业,应保持绿化带、花坛、行道树的美观、整洁,遗留的渣土和垃圾等应及时清除,天花板、配电房(箱)等应恢复原样。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按地段由清扫员定时清运到垃圾中转站;各单位责任区内清扫的垃圾,须直接送到附近的垃圾站(箱);经营生产的垃圾须在指定的位置倾倒;建筑施工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运出学校。确实不能处理的可与物业部门联系,实行有偿服务。

第六章 校园水电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园内所有水电设施、设备、配电房(间)、水泵房等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部门应按行业要求做好安全维护与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扩容、搬迁处置均应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水、电表的拆安由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装、私拆水电设施与设备,否则按违章论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三条 非物业管理部门接水、接电应报物业管理部门批准,并安装计量仪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接电,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乱搭、乱接现象。

第三十四条 水电用户要爱护学校的水电设施,若计量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处理。如发生突发性故障,物业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水电设施、设备均应照价赔偿,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组成。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和额度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省、市物价部门批复,参照同等院校做法,由学校确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含住宅物业管理费、公共楼房物业管理费、道路养护费、绿化养护费和特约维护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确定的标准向学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含房屋公用部分和公用设施、住宅区公用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资金由后勤处提出计划。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费、特约维护费由物业管理部门管理,自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后勤处管理,专项使用。

物业管理费用可用于:

1.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

2.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

3.绿化及养护、清洁卫生。

4.办公经费。

5.物业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

6.法定税费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长沙理工大学物业管理条例》(长理工大综〔2010〕25号)同时废止。本条例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理工大学办公大楼管理规定

2.长沙理工大学教学(实验)大楼管理规定

附件1

长沙理工大学办公大楼管理规定

办公大楼是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的重要场所,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创建文明舒适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非因公办事人员不得入内,师生员工出入必须佩带校徽,来宾凭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进入大楼人员应衣着整洁、举止文明,谢绝穿背心、拖鞋及衣冠不整者入内。

三、大楼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岗位,认真做好门卫值班及保卫工作,确保电梯正常运行、水电供应和楼道清洁卫生。

四、为了保证行政一办公大楼的安全,非紧急情况下所有人员均从一层大门出入,电梯运行关闭地下层,如大楼内发生非常情况,保安人员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六、在大楼工作的教职员工,不得将办公室、仓库交给他人使用,不得在大楼内住宿。大楼落锁时间为:冬季:22:30,夏季:23:00。特殊情况须与大楼管理员联系。

七、大楼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下班时要关好水电、门窗,确保大楼安全。

八、物资、设备出入大楼,须资产管理责任单位出具证明。

九、不得在楼内做饭、炒菜,不得在墙上乱涂乱画,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附件2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实验)大楼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学(实验)大楼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持教学(实验)大楼的肃静,严禁在楼内高声喧哗和从事与教学、实验无关的活动。

二、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在墙上、课桌椅、门窗上书写、涂画和张贴。教室内禁止吸烟。楼内不得停放自行车、摩托车。

三、严禁在教学(实验)大楼做饭、炒菜,学生不得携带食物进入楼内,禁止在楼道、梯间堆放物品,确保大楼安全。

四、讲文明、讲礼貌,谢绝穿背心、拖鞋及衣冠不整者进入,教员休息室的物品仅供教师使用。

五、爱护公共财产,保持楼内设施完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六、来宾联系工作,凭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上课时间原则上不会客。

七、物资设备出入大楼,须资产管理责任单位出具证明。

八、大楼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岗位。

1.认真做好门卫值班和保卫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盘查并报告保卫处。按时开、关门。每天关门后应对大楼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2.加强对安装有贵重设备的机房、实验室及多媒体教室的巡查,按规定开门和落锁。

3.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值班时间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4.及时发现、报告大楼的安全隐患。发生财产被盗,要立即报案,保护现场。

5.加强水电和卫生管理,确保水电供应、楼道清洁卫生和电梯正常运行。

九、零星维修人员进入大楼,凭维修中心核发的工作牌进入。单项工程施工队进入大楼,须持工程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物业中心办理水电使用、人员出入等相关手续,并交纳施工保证金2000元。楼内施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教学和工作。工程结束后,须及时清理现场。

十、在大楼工作的教职员工,不得将办公室、实验室交给他人使用,不得在大楼内住宿。大楼落锁时间为:冬季22:30、夏季:23:00,特殊情况须与大楼管理员联系。

十一、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