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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0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基本建设为教学、科研和后勤管理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勤俭节约、确保质量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新建基础设施、临时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保修服务等阶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长沙理工大学的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校党委会审定学校校园总体规划;校务会审定学校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要项目设计方案。学校成立以基建主管校长为组长的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基建处、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和校工会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工程招标方案及实施细则,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和检查。同时下设招标工作小组,按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校园总体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校园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政策法规进行规划、设计和报批,并组织和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六条 计财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资金管理,对签订与工程项目有关经济合同提出意见,参与审批并拨付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审计处负责审核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合同和执行情况。监察处负责监督招标评标和工程验收。

第七条 全校所有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由后勤与基建处统一管理,各单位计划自筹资金修建的教学、科研、实验及生产、生活等用房一律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其房屋选址、方案设计,道路、管线的布置等必须经基建处审批,有关资料交后勤与基建处存档。


第三章 校园总体规划


第八条 校园总体规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发展规模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区城市规划要求,由基建处组织编制,经学校批准、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审定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经批复的校园总体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学校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复的校园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临时性建筑应严格执行校园总体规划,不得随意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工程项目,如确需部分调整,应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变化,校园总体规划每五年或者十年修订一次,需提交校务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校园总体规划,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每年11月底以前,基建处负责编制学校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方案内容、功能规划、投资、进度和相应配套等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计划财务处会审并报基建主管校长审阅,提交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基建处及时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项申报和审批工作,办理好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手续。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采取招标方式。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基建处负责编制设计招标方案,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后勤与基建处和学校招标工作小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不能随意变更,如经基建处确认确需变更,则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图纸,由后勤与基建处按内部管理程序签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如遇重大变更,经基建处处务会研究报基建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实施。


第五章 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长沙理工大学工程建设与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招标并签订经济合同。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基建处和学校招标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工作,严格招投标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严格执行政府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招标事宜,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由学校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个别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学校建设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后勤与基建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择优决定施工队伍。

第二十条 中、大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按有关规定通过方案招标评审的程序确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10万元以下小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由基建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并报基建主管校长审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控制价格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市场考察确定,并指定品牌和生产厂家(3个以上)。基建处根据招标工作小组确定的建筑材料、设备的控制价格,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材料、设备的订购,必须根据投资计划,提出明细清单并明确产地、型号、规格、性能,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厂家。不得擅自改变采购计划,确需改变时应事先征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意见,重要材料变更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设备的订购要明确质量保证和保修办法,材料检验和取样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包括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合同文本由基建处负责拟订,合同文本初稿经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处会审,报基建主管校长批准,并办理学校法定代理人委托手续后,由后勤与基建处处长签字生效。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合同谈判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和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保证金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合同的调整与变更按工程变更程序执行。


第六章 工程决算管理与款项支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决算由后勤与基建处进行内部审核后移交审计处组织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大型工程项目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由社会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款项的支付,必须依照《长沙理工大学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付款申报签审程序和制度。基建工程款项由监理工程师和后勤与基建处预算管理科长、工程管理科长、分管预算副处长、处长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依次进行签认;地质勘探、规划设计付款由乙方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后,由规划设计科长、分管规划设计副处长、处长根据合同规定一次进行签认;质保金必须经由使用部门认可后,后勤基建处方可依程序签认;然后由计财处签署意见,基建主管校长审批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之前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5%。

第二十七条 需支付预付款的大型设备购置,预付款比例一般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同时,乙方要提供一定额度的履约担保金。工程材料、设备到场验收合格并安装完毕后支付货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5%,余款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或质保期满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后,将工程结算报告报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结算额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基建处根据审计报告审定的数额签认竣工结算支付凭证,支付工程结算款并按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均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第七章 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处落实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员(甲方代表)制度,现场施工管理员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工期管理,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结构验收、工程变更、工作联系单签认、工程量签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施工单位进场前的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包括:“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及场地平整)、室外管网及绿化迁移、临时用水用电手续办理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施工图纸自审、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基建处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系统的自审和会审,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安全、质量等内容的交底。

第三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审批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书和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书。依据国家规范、标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根据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工期目标,及时掌握现场施工质量与进度等信息,采取措施不断进行动态控制,防止拖延工期和不合理抢工。

第三十四条 室外配套零星工程,由工程管理科按程序发出任务通知书,规定工程范围,竣工验收后按实结算。发生的点工如实签记,并列出明细表,从严控制工程量。遇有现场技术问题需要及时处理时,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调配合解决,并按规定做好签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定期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工程例会,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报质量检查结果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八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施工图竣工后,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后勤与基建处、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后勤总公司、校档案馆、使用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站和其他一些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正式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和后勤与基建处提出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和后勤与基建处同意后,并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按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站审查的审核程序完成资料审核;资料审核合格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被验收的项目应按工程合同条款和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满足使用要求。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和设备运转正常;建筑物周围及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第三十八条 在竣工验收中,如因施工单位漏项或质量不符合标准,达不到使用功能,器材和设备产品低劣,在验收中应确定处理办法,限期返工和修复,经复验合格后,方能签署竣工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单上签字。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同时,房屋移交后勤管理部门,由后勤部门负责工程水、电、气、通信、中央空调、电梯等设施的物业管理。

第四十条 由基建处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责成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保修工作。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由管理、维修、使用单位通知基建处,后勤与基建处及时到现场检查并落实保修工作。

第四十一条 基建处不定期对保修期内的建设项目回访使用单位,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基建处基建分管部门组织后勤监管、使用单位等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办理有关项目的维修移交手续,由后勤监管部门负责以后正常的维修工作。


第九章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控制,有效进行审核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避免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计财处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安排与管理。配备专人负责基建财务的核算与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及核算,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完成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审计处负责建设资金的运行监督。后勤与基建处负责建设资金的使用与控制。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


第十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由基建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归纳整理统计资料,向省教育厅上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十七条 凡纳入工程技术档案的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在各施工阶段,及时检查资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特别注意各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册,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档案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第四十八条 工程技术档案,按照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内容、标准、格式由基建档案员收集装订成册,及时向学校档案馆和政府城建档案馆(报建时规定须交档的项目)归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凡学校参加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必须本着对学校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准收受贿赂;不准泄露标底或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招标议标程序。

第五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旧_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