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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8日 来源: 作者: HITS: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暂行)

2017-04-18 10:56:53

为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与自杀预防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与预防工作,对有危机或潜在危机的学生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有效避免心理危机事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大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和危机应对方法;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避免或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经济与管理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负责,是第一责任人;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协助第一责任人对本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进行规划、管理、监督;心理辅导员具体实施;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在心理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五条 学院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干预三人小组”工作制度,三人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心理辅导员与年级辅导员构成。党委副书记负责调配资源、组织协调、制定方案;心理辅导员负责专业干预工作;年级辅导员负责行政干预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院、学生班级、学生寝室三级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班级心理委员、寝室信息员、心理部干部、下班党员等朋辈互助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第一防线作用,及时发现预警信息,协助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心理危机是指个人或群体在面临自然、社会或个人的重大事件时,由于无法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自己的感知与体验而出现的情绪与行为的严重失衡状态。

第八条 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个体虽然努力应付但还是失败了,或者认为自己根本就应付不了,从而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予以特别关注:

1.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经常有自杀意念者,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2.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者。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没有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

3.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的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将被学校处分、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4.个人情感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如失恋者、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等。

5.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受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以及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等。

6.性格内向孤僻、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如不善交往、交不起学费、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的学生。

7.身体出现严重疾病或不治之症者。如医疗费用很高,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8.经专家确诊有严重心理疾病者。如神经症、精神病等。

9.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者。如新生适应不良、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10.由于身边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严重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者。如同寝室、同班同学或好友自杀、他杀或发生意外。

第十条 对在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包括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一条 建立培训制度。学院应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专职学生辅导员工作队伍、班主任、朋辈心理互助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基本理论与基本技术的培训,提升队伍工作水平,及时地发现问题,初步研判,从而有效提高他们的危机意识与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开展通识教育。学院通过主题班会、年级大会、课外教育活动、日常辅导等渠道开展心理危机通识教育,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危机对成长的积极意义,学会自助、求助与助人。教育内容包括: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挫折教育,如何应对挫折与失败,如何自我调试;危机应对教育,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如何合理求助,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等。

第十三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院通过“525”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新生阳光启航计划等形式,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心理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学业发展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爱与性问题、职业规划等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机制。学院通过信息员渠道、心理普查渠道、心理危机排查渠道、成长辅导渠道及时发现心理危机预警信息。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预防、早控制,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建立新生心理普查制度。学院每年组织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由心理辅导员与年级辅导员对筛查结果进行访谈与跟踪,确定重点关注对象,制定成长辅导计划。

第十六条 建立《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学校标准建立一级心理危机预警学生数据库,严格落实“五个一”(一个重点学生、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根据学院情况,学院制定二级心理危机预警标准,建立二级心理危机预警学生数据库。心理辅导员负责将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重点学生信息录入数据库中,主动向负责领导汇报所分管预警学生的心理动态,实行“五个一”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报告制度。为掌握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重点学生的心理状况,实行心理健康报告制度。

1.新生班级心理委员每个星期需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周报表》,向年级辅导员老师及心理辅导员老师报告本周班级动态、需重点关注的同学、需要学院解决的问题及建议等情况;高年级班级心理委员每个月需填写《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上报年级辅导员及心理辅导员老师。做到“一般问题准时报,紧急问题紧急报”,帮助老师开展工作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2.年级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寝室信息员、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对有明显心理异常情况的学生要及时向心理辅导员报告。年级辅导员、心理辅导员对上报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3.心理辅导员每月填写一次《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在本月最后一周交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向主管学院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报告。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每月向心理辅导员了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以及重点干预学生、新增重点学生情况,支持心理辅导员的工作,协调心理辅导员与年级辅导员以及班主任之间的工作;同时向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通报情况。

4.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学院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5.建立成长辅导转介制度。当辅导老师在辅导过程中,初步判定学生存在心理或行为异常、求助者出现自伤、自杀或者伤人的危险想法或行为等危机情况时,需及时转介至学院心理辅导员,以免发生意外。心理辅导员应及时上报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情况紧急时应及时转介去专业医疗机构,对学生进行专业的治疗,以免耽误病情。

6.强化危机干预全员参与意识。明确全体教职员工都有危机干预的责任,充分发挥他们在危机干预中的作用。发现学生有严重心理危机问题时,每位教职工有责任和义务向学院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重点学生排查制度。学院要通过信息员渠道、心理普查渠道、心理危机排查渠道、成长辅导渠道等及时发信心理危机预警信息,并以书面的形式记载、报告。危机排查重点人群请详见第三章第九条与第十条。对于排查出的重点关注对象,学院应按照危机程度等级列入预警数据库中,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对于进入《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其危机程度由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组评估确定。学院在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下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 建立支持体系。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与人生导师。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学院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习。

第二十一条 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心理疾病诊断需到我校定点医院:湘雅附二医院。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学校接受系统的心理咨询或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中南大学湘雅附二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等设有专业精神医疗科室的医院住院治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可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应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老师、成长辅导老师、校医院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学院领导。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学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或退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应立即将其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院应指派学生辅导员及学生干部根据医院要求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救助体系。学院要建立相应的救助途径,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对于突发学生自杀自伤事故的紧急处理,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辅导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校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卫处、校医院。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学院出具学校指定专业医院开出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或学生干部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班主任和辅导员、心理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里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在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下做好自杀风险评估,以免发生意外。在平时生活中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同室同学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供给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2.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组鉴定,或到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湘雅附二医院)进行鉴定。

3.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学院《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均由心理辅导员负责填写、更新、保管,同时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4、转介制度。当求助者出现心理异常,或者存在自杀、自杀、伤人等危险想法与行为时,需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如所遇问题较为严重,涉及到伤害自己或者他人,属危机干预领域,则第一时间通知辅导员,上报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备案。年级辅导员第一时间通知该生家长,并及时转介学生去专业医疗机构就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全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以下因本身的失职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协助配合的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学院领导指挥或协调部门协调的。

2.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未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个人和单位。

3.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个人和单位。

4.对没有遵守保密制度导致学生发生危机事件的个人和单位。

5.对本《办法》中预防教育、早期预警、危机干预、后期跟踪和工作制度落实执行不力,有失职行为的个人和单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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