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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8日 17:03  来源:

(长理工大党〔2010〕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我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近几年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部门、单位以及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3.不准接受本校各处室、院部和企业或目标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他各种福利,或到这些部门(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支付的个人费用;

4.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5.不准利用职权多处占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装修私人住宅;

6.不准擅自接受外单位或下属单位邀请出国(境)访问,不准擅自接受与本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其他单位所提供的资金或便利出国(境)从事各种活动;

7.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养、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8.不准利用职权向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能违反人事管理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权谋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2.不准泄露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应当保密的信息;

3.不准擅自改变干部任免工作程序,不准搞临时动议任免干部;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6.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等事项;

7.不准跑官要官,不准买官卖官;

8.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1.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多开票、报假帐、做假帐、涂改伪造帐目凭证;

2.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下属部门或单位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学校的收入;

4.不准动用行政事业费和发展基金滥发奖金和物资,不准擅自变更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5.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借公款逾期不还;

6.不准单位和个人行贿受贿;

7.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资管理规定。

1.不准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方面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3.不准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发包等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

4.不准私下会晤客商泄露工作和经济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

5.不准借批准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教学、科研、学术等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规定,不能在教学、科研和各种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1.不准利用职权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拉关系、搞特殊化或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2.不准利用职权在他人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不准抄袭、冒用他人论文、著作,不准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3.不准利用职权排斥不同学术流派和排挤、压制不同学术观点的学者、教师;

4.不准利用职权从校(院)自筹自管的资金中,违反规定为自己从事的科研项目批经费和设备;

5.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6.不准在对学生(含研究生)考试、录取、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读研究生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插手干预;

7.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乱发文凭。

第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认真落实招生考试政策,严格按程序操作。

1.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违反规定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递条子、打招呼,干扰招生考试工作;

2.不准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招生合同,不准利用学校资源私自办班;

3.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参与经济活动的规定。

1.不准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经商、办企业,或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2.不准擅自在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兼职工资和其他报酬;企业所给工资及其他报酬,应直接转入学校财务,由学校按政策统一支配;

3.不准在经营活动中个人收受回扣、中介费或其他财物;

4.不准参加传销活动。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良俗,发扬优良传统。

1.不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2.不准通奸、重婚或包养情妇;

3.不准利用特定地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4.不准拒不承担抚养教育赡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不准参加色情活动,不准卖淫嫖娼,不准参与赌博。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表彰奖励、招生就业、住房分配、出国、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的费用;

3.不准授意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亲友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4.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承包和经营其职权辖属的企业、教育机构、中介机构或服务机构等;

5.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承接其职权辖属单位(部门)的基建维修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以及服务性项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不准接受公务活动中的超标准接待;

2.不准给上级领导机关送礼;

3.不准超标准接待党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

4.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安排进行旅游健身的娱乐活动;

5.不准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车私用;

6.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和使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脑和报销上网费用。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原则,防止决策失误。

1.凡属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学术团队建设、专业调整、人才引进、经费预算和大额经费开支、收入分配,新建、改建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

2.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意见和建议,不准违背大多数人意见武断决策。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监督。

1.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必须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2.必须按规定申报收入,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3.必须按规定述廉和接受民意测评。

第三章 实施与惩处

第十六条 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贯彻实施本规范,要充分发挥学校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工会、教代会和教职员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要将遵守本规范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归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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