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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校院两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4-06 15:18:36 浏览量:

长沙理工大学校院两级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突出我校在科研与学术方面的优势特色,有效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强对科研机构的规范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是指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有一定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质量的研究员,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条件,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机构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经长沙理工大学批准成立,挂靠在相关学院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研究所或研究中心,学校科研机构分为校院两级。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成立,应服务于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需要,有利于学科的交叉渗透和相关学科优势特色的形成。科研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国家发展大战略,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争取和承接各方面的科技任务,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成为学校知识与技术创新的核心、高新技术与产业孕育和开发的基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能

1. 科学研究。要瞄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前沿,凝练研究方向,集聚研究力量,积极承担重大研究项目,推出重大研究成果。

2. 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促进最新研究成果转化为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资源,使其成为本学科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基地。

3. 学术交流。通过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成为本学科领域国际前沿学术交流的阵地。

4. 咨询服务。通过承担研究课题等形式,积极为各级政府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第五条 校属科研机构不单独作为行政机构成立,一般不定行政级别,业务上由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组织、行政关系原则上隶属挂靠学院,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成立

第六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同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科研机构负责人(所长或主任)。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正高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由于工作需要,主持国家级项目未完成的或博士生导师,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健康状况适当放宽任职条件);院级科研机构负责人可以由具有副高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比较明确的研究目标,特色鲜明的业务范围,一定数量的研究队伍,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2. 具有思想素质较高、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3. 具有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任务的能力,优先支持成立跨学科或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机构

4. 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科研经费充足;

5. 具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

院级科研机构的成立参考校级科研机构的条件执行。

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名称与已有科研机构名称相同或研究方向、研究领域与其相近的不予重复批准。院级科研机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为校级科研机构。

第七条 成立科研机构的申办程序

1. 校级科研机构的申办程序

1)申办人向本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并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科研机构成立申请书》(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建立研究机构的目的、意义、科学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科研和人才培养规划,运行方式,现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及建议任命的机构负责人等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校内跨单位组建的科研机构需所涉及的单位同意)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科技管理部门每年4月、10月集中受理科研机构成立申请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科研机构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

3)论证意见报校务会议审定;

4)校务会议批准后由学校发文颁布机构名称,任命负责人,科研机构正式成立。

2. 与校外单位合办的校级科研机构的申办程序:申办人必须提供合作协议书,详尽说明合办机构的组建目的、学科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合办期限、知识产权归属、纠纷仲裁等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送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报主管副校长批示,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3. 学院内部组建的院级科研机构,由学院自主审批,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是科研机构的主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校级科研机构行使成立审批、考核评估、合并撤销等工作,并对院级科研机构的成立审批、考核评估、合并撤销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学校积极支持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以科研机构为基础申报上一级科研机构。

第九条 经学校和其他部门、单位共同批准建立的校级合作科研机构,按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规定共同负责并进行管理。

第十条 科研机构与外单位签订科技合同,必须遵循学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科研机构无权与外单位签订经济技术合同(协议)。凡违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导致纠纷,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一律由相关科研机构负责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 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订与实施科研机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筹措科研机构运行经费;

2. 负责聘专(兼)职研究人员;

3. 负责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与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每年(3月份)以书面形式将科研机构的科研进展、人才培养和科研机构等情况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的人员组成

为了保证科研机构达到实际运行效果,并符合长远发展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的需要,科研机构需要凝练学术方向,强化团队建设,充分发挥好负责人的协同作用。科研机构实施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协同创新的人员管理模式,专兼职研究人员均打破终身制,能进能出。

1. 科研机构需保证相对稳定的研究成员,核心成员应保持在10人及以上,高级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负责人主持过1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50%以上成员主持或参加过课题研究;

2. 一个成员最多只能在2个科研机构兼职(上级部门要求学校领导担任负责人的科研机构不计算在内),科研机构可根据情况适当聘请校外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估

科技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份根据科研机构年度检查报告和建设情况对科研机构负责人及科研机构核心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表见附件二)。

为确保科研机构考核的科学性,根据科学研究的周期性,在对科研机构实施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每3年为一个周期的评估。

考核、评估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估合格的,科研机构继续运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机构,予以撤销:

1.科研机构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科研机构可以在按程序变更负责人的基础上继续运行,未按程序变更负责人的,予以撤销;

2.科研机构长期管理不善,3年内未达到学校关于科研机构考核、评估达标的要求,考核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3.科研机构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予以撤销。

科研机构的撤销决定由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长理工大科〔20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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