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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特困生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 2005-03-11 13:01:05 浏览量: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助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资助学生的基本条件:
1.受资助的学生必须是国家计划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2.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难以维持正常生活者。
3.思想政治表现好,学习努力刻苦、奋发向上者。
4.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者。
5.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予以考虑。
二、补助办法
1.定期特困补助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年的4月、10月进行,每次按学生人数的2.5%评定;其中一等特困补助每人500元,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二等特困补助每人300元,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
2.对于因病因伤住院以及家庭遭受灾祸的特困学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
3.对于特困学生,学校优先给予安排勤工俭学岗位。安排了勤工俭学岗位的学生,不参加学期特困补助的评定。
三、补助程序
1.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要求补助的金额,并出具家庭经济困难有效证明。
2.班主任审查后,填写“特困生资助申请表”。
3.各系(校区)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公示审核,学生工作部将审核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由计财处发放。
4.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特困生资助申请表”,班级推荐,系(校区)学工办审核,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到计财处领取。
四、各系(校区)要认真做好特困生的摸底、审核及建档工作,做到公正合理,严格把关。每次享受特困补助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处)张榜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五、享受特困补助的学生要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学生工作部(处)及各系(校区)有权对其经济情况和表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受资助基本条件者,取消其领取补助资格,对谎报家庭成员收入,伪造证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行为者,一经查出,除交还全部补助金额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享受特困补助的学生,在本学年内,如有以下情况,交回全部或部分补助费。
1.受警告、严重警告者,交回50%补助费;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交回80%补助费;受勒令停、退学以上处分者,交回全部补助费。
2.有抽烟、酗酒、浪费水电和粮食行为,批评教育不改者和故意损坏公物者,交回20%—100%补助费。
七、各系(校区)对享受特困补助应建档备查,并立档进入个人档案。
八、各系(校区)要积极做好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鼓励他们奋发向上,立志成才。
九、资金来源:
为了使学生特困补助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设立学生特困补助基金,其主要来源为:
1.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
2.学校年度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3.学校接受的社会专项捐赠和董事单位的专项投入。
学生特困补助基金专门用于对特困学生的资助,该项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集中管理,统一使用,校计划财务处、监审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以确保学生特困补助基金专款专用。
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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