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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9-10-15 11:28:33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根据学校《关于印发< 长沙理工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长理工大综〔200823号)和《长沙理工大学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

1.院改革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等。

公开形式:教代会、公开栏、文件、网页。

责任部门:院党政办。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干部任用、晋职晋级、职称评聘、教职工聘用、业务考核、收入分配方案、评优评先等。

公开形式:教代会、公开栏、文件、网页。

责任部门:院行政、院党委。

3.院财务预决算、收支情况等。

公开形式:教代会、专门会议、公开栏。

责任部门:院行政。

4物资、仪器设备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承包租赁情况等。

公开形式:公开栏、专门会议、网页。

责任部门:院行政、实验中心。

5.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三好学生评选、学生干部任用、专升本、优秀学生保送、奖助学金评定、特困补助等。

公开形式:公开栏、会议、网页。

责任部门:学工办。

6.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公开形式:教代会、专门会议。

责任部门:院党委。

7.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院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1.学院应成立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由学院自定。

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院务公开的政策和规定,负责院务公开工作;决定院务公开新增内容、形式和范围;每学期专题研究一次院务公开工作;向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院务公开工作情况。

3.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党政办。

4.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院务公开日常工作,包括核实院务公开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报送实施情况资料和归档;了解和收集教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定期向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等。

三、院务公开工作的要求

1. 院务公开纳入学院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2.教代会每年听取一次行政关于院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院分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对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或民主评议,每年不少于2次。

3.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如实登记,定期以院务公开实施情况登记表(附件)的形式,向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对在院务公开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学院工作的全面达标视为不合格。

1)院务公开弄虚作假,对应提交教代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

2)违反教代会决议和院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出现集体上访事件,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

3)打击履行院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报复院务公开存在问题的检举人、控告人。

4)经教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院务公开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70%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学院(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院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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