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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4-06 15:22:02 浏览量:

长沙理工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完善科研协同创新机制,落实“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相关精神,做好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技20142号)、《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湘教发201266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6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优势特色学科和创新平台为依托,以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有实效为标准,整合人才、学科、科研资源,积极推进多学科交叉、产学研协同的实质性合作,加快科研成果向人才培养和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我校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需求有机结合,尽快形成支撑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发展的协同创新机制,转变科技发展方式,并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奠定基础。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发展目标。按照国家急需、国内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要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特色和行业区域优势,围绕国家、行业以及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大协同创新任务为牵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汇聚优秀创新团队,聚集优势创新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扩大国际合作交流,优化创新环境,大力提升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奠定基础。通过积极开展协同创新,培育组建一批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并通过13年的培育,力争增列为省部级或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

第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重点任务。通过跨学科、跨学院、校际、校企、校所等产学研用多方联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不断凝练和组织重大协同创新任务;通过重大任务的落实与完成明确主要协同单位的资源贡献、政策支持和任务职责,完善协同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与运行方式;通过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选聘机制、考评机制、薪酬机制等,汇聚并建设高水平、多元化、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通过优势资源的汇聚加快提升创新平台实力,为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硬件支撑;通过科教结合,产学研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的提升。力争在科技前沿或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取得一些重大突破和标志性成果,使我校成为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基地、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高地、区域创新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地。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为协同创新中心改革发展提供支持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研究部和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前期组建与申报认定

第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组建工作将按照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批准认定和启动建设的程序进行。协同创新中心应重点围绕协同创新任务和研究方向凝练、协同机制和组织管理运行方式、创新资源与要素汇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开展工作,逐步建成协同创新的新平台,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各单位在做好前期组建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申请认定校级协同创新中心。

第七条 申请认定校级协同创新中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应具备博士学位,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我校科研教学一线的全职人员,并获得省部级人才计划资助,具有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

2、协同创新中心以我校为实施主体,申报时应由我校牵头,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创新力量协同组建,充分体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协同需求。协同单位之间应具有雄厚的稳定的前期合作基础,签有组建合作协议,尤其要在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机制、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3、按照国家急需、国内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的要求,有对接行业产业或区域发展需求且经费充足的科研任务;所依托的主体学科为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并建有运行良好的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基地;有多方参与、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力量雄厚的创新团队,有机制先进、高效开放的管理运行方式,在人才、学科、科研建设方面成果突出,并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4、协同创新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合理,实施路径可行;协同方案的整体设计得当,协同单位分工明确、责权利界定清晰、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充实完备;团队和研究方向设置科学、研究任务明晰;具备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整体实力。

第八条 申报校级协同创新中心,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面向科学技术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应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与国际接轨紧密、具有较大科学价值,能跟踪或引领该领域前沿的部分新方向和新兴学科发展,能够解决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

2、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应符合国家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我省文化、社会科学发展的重点规划,能够解决文化发展与改革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引领我省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和理论创新。

3、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应符合国家和本省行业产业的重点发展规划,能通过产学研用融合发展,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及产业化,产出重大技术装备、重大技术体系以及系统解决方案,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培育,支撑引领行业产业技术进步。

4、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应符合我省地方产业和区域社会发展的重点规划和战略急需,能促进区域传统产业改造、新兴产业发展和社会建设,能为地方政府提供重大战略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具体评审工作,程序为:

1、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和申报资格与条件等进行审查。

2、会议评审。组织评审专家审阅资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认定名单。

3、现场论证。组织专家对入围建议认定名单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形成最终评审意见。

第十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校级协同创新中心。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并建立由协同单位以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运行重大事项的决策;成立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把握学术方向、审议中心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指导中心人才培养改革;评价聘用人员学术能力、推动国内国际合作等。协同创新中心内部还应建立相应的科研创新团队或职责明确的科研组织。

第十二条 每个协同创新中心应配备兼职秘书1名,协助主任开展日常管理、与各级部门的协调与联络等工作。协同创新中心应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并设有专门的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为3年。实施年度考核与验收考评相结合,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给予每个校级协同创新中心3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3年下拨,每年10万元。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协同创新合作,其使用范围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运行经费、人才培养改革、人员绩效津贴、学术会议交流和人员互访经费等,专项经费不得外拨且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加强经费自筹,积极吸纳协同参与单位的投入和社会资金的支持,保障工作的有序正常开展,协同目标顺利实现。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应于每年年底向学校提交当年的年度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和下一年度计划。通过年度检查的可滚动支持,并拨付下一年度经费;对于建设成效不明显和建设情况较差的将取消建设资格。建设期内升级为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的,检查考核工作按其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学校支持经费继续拨付。

第十八条 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满后,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其进行验收。按照四种类型的不同要求及其建设实施方案,对其协同工作的开展进行全面检查评价,如未实现预期建设目标,将责成整改,予以延期验收。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协同创新中心作为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实体,学校鼓励其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相对独立的人事制度改革与管理方式改革,支持其根据实际发展目标和建设需要,积极探索人才选聘、人事管理以及人员考核等改革,搭建协同创新中心各单位间人员互聘与流动的协同机制。

第二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应与所有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期职责任务、福利待遇等,依据岗位聘用合同对聘用者进行考核。聘用人员在聘期所取得的业绩,其原单位和协同创新中心应相互认可,并可分别作为原单位聘期考核和协同创新中心聘期考核的业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协同创新中心依据国家政策创新学生招录与选拔机制,支持其发展新兴交叉学科和特色学科专业,支持其依据协同创新需要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对于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校将在本科生、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推免名额等方面给予统筹考虑。

第二十二条 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立以实际创新贡献为导向、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科研评价体系,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团队与个人绩效奖励机制;支持其科技成果在协同创新单位间联合署名以及建立知识产权共享机制;鼓励形成协同创新的团队精神,支持其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强化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团队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学校在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培养、对外交流合作、重大研究任务、基地与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协同创新中心优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支持协同创新中心面向国内外设立相应的中青年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允许其根据研究任务设立访问学者岗位;鼓励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人才培养,优先支持公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协调,落实人员聘用、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人财物方面的配套制度,给予协同创新中心充分的倾斜政策支持与保障,确保协同创新改革的相对自主权,保障协同创新中心的健康发展并取得实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支持保障政策同样适用于校属省部级、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长沙理工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长理工大科〔201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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