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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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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5日 18:55 来源:

一、制定规范的依据

1、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2月)

2、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1994年12月)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定义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给出相应的评价意见。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不决定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

以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评价意见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形式表示,其他任何单位不擅自使用该格式。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工作原则

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

四、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权限划分

1、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科技成果与市场处负责办理;

2、市州科委管理本市州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市州科委成果科负责办理;

3、省直厅局管理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厅局科技处负责办理。

五、科技成果鉴定等级

科技成果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由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所决定。在此基础上,对科技成果的鉴定根据组织鉴定单位的不同,分为国家级鉴定、省(部)级鉴定、市(厅)级鉴定三个等级:

1、 国家级鉴定:由科技部组织并主持或由科技部组织,委托地方科技厅(委)或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

2、 省部级鉴定:由省科技厅组织并支持或由省科技厅组织、委托有关市州科委或省直有关厅局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由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组织并主持或委托省直厅局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

3、 市厅级鉴定:由市州科委或省直厅局自行组织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

六、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包括列入国和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重大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一) 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

(1) 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国家科技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 省级科技计划包括省科技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管理的省重大科技计划;其它由省直厅局或市州科委下达的科技计划所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原则上由计划下达单位自行组织鉴定;

(3)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二) 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新性;

(2) 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 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 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5) 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方向。

(三) 应用技术成果的范围

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四) 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但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并产生了相应的应用技术成果的,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进行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软科学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成果向中国专利局提交

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指由研究开发方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进行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如果研究方已进行鉴定,不再进行鉴定。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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