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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校、院务公开工作文件精神的通知 

     2009-10-15

长理工大发〔20097

校属各有关部门、各院(部):

《长沙理工大学校务公开工作规范》(长理工大发20091号)和《长沙理工大学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长理工大综〔200920号)已下发,为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加强校、院务公开工作,迎接省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长沙理工大学校务公开工作规范》(长理工大发20091号)和《长沙理工大学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长理工大综〔200920号),领会文件精神,提高对校、院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根据文件要求,校属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各院(部)应成立由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院(部)党政办。各职能部门负责校务公开具体工作的人员和各院(部)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于1030日前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校工会,二办公楼B405室,联系电话85258212)。

三、校属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长沙理工大学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要求,于近期对本单位2009年校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填写《校务公开实施情况反馈表》,并附上相关公开内容的证明材料,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院(部)应根据长沙理工大学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于近期对本院(部)2009年院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填写《院务公开实施情况登记表》,并附上相关公开内容的证明材料,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督促各部门、院(部)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表格,加强校务公开工作档案建设。

    各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我校的校、院务公开工作。学校将于今年年底组织一次检查。

 

                           长沙理工大学

                                               ○○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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