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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设置(调整)管理办法 

     2007-01-16

长沙理工大学

实验室设置(调整)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功能和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以及《高等学校基础实验室评估标准》和《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单位。

三、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教学实验型(技术基础教学实验型)、教学科研型(专业实验室)、科学研究型(学科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四、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发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实验室的设置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使用效率和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五、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必须经过论证。

教学实验室(含教学科研实验室)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组织专家论证; 科研实验室由科技处会同研究生部、人事处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后报学校批准发文确认。

六、实验室设置遵循的原则:

1.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2.每个院一般只设置一个技术(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3.专业实验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或相近专业特点的需要设置;

4.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中心;

    5.学科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6.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独立建制;

    7.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七、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我校的实验室设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条基本条件:

    1.必须有100m2以上的实验用房(使用面积)

    2.必须有50万元以上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

    3.校级实验中心、院级实验中心以及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主任必须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三分之二的人员担任;

    4.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以基础课、技术(专业)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64800学生人时。

教学科研型(专业实验室):每学年接纳5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或年本、专科生实验工作量≥3000学生人时,并每学年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培养任务或每年承担3项以上科研课题。

科学研究型实验室:每年承担科研任务饱满且承担5项以上科研课题或每年承担5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任务。

    八、实验室主任的聘任或调整,由所在院通过民主测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与人事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人事处发文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实验室将在本条例框架下进行调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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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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