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中的作用,学校设立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对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决策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校长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进行决策的智囊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秘书一名。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承担。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成员由校长聘任,聘期三年。委员会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增补和调整。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事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本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 讨论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审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
2. 研究讨论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3. 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4. 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5. 对各类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议;
6. 对学校实验室的布局和调整进行论证;
7. 对实验室效益进行评估;
8. 审议全校实验室的评比、评估和奖惩工作;
9. 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布局和计划论证情况进行审议;
10. 讨论其它需要咨询和建议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