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管理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工作条例
2015年10月28日 | 点击次数: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工作条例
2015-10-28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工作条例

2015-03-05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主要渠道。随着我校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和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提高,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强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监督检查,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培养过程监督

研究生部负责对培养过程进行监督,不定期派工作人员或委托相关专家对下列培养环节进行检查:

(一)检查研究生的教学质量,对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授课情况、考场纪律等进行全面评定。

(二)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抽查研究生课程培养计划和论文培养计划,检查各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进行情况。

(三)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审查拟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及规范性进行评定,并作出是否送审或修改的建议。

(四)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

(五)检查各学院研究生教学工作部署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作出评价;同时对研究生学院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六)定期组织召开研究生培养工作会议及聘请相关校外专家进行交流、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学位论文质量检查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文件精神,以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更好地把好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培养质量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查、评阅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

(一)检查范围

1.全部博士学位论文。

2.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以及硕士学位在校学位评定会上讨论通过后,均按规定程序抽取当年申请学位人数和授予硕士学位人数的5-10%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将根据各学科历年抽检评议结果作动态调整,历年抽检评议结果好的学科,则抽检率可适当降低。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研究生部指定抽取的硕士学位论文。

4.校级学位论文抽检的重点对象为:(1)博士生。(2)新增学位点首届毕业生。(3)新任导师的第一届毕业研究生。(4)申请提前答辩研究生。(5)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6)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论文或评价不高的导师所指导的毕业生。(7)本学年度指导硕士学位论文超过5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的研究生。(8)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9)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

(二)检查办法

1.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由研究生部组织5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评阅结果作为论文质量检查的结果。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的抽检:每年4月上旬、10月中旬前研究生提出答辩申请,4月中旬、10月下旬各学院汇总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名单和人数。研究生部根据学院上报的当次申请答辩名单,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作为抽检论文。

3.校级学位论文抽检实行双盲评审,确定为被抽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必须在抽检名单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提交符合双盲评阅要求的学位论文和评阅费用(其中博士学位论文5本,硕士学位论文3本)。

未按时报送抽检论文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不得参加本学期的答辩和学位授予,推延至下一学期申请论文答辩,且仍须参加论文抽检。

4.对硕士学位在校学位评定会上讨论通过后进行抽查,在每年9月初确定抽查硕士论文清单,组织有关专家采取“双盲”方式评阅硕士学位论文(每篇硕士学位论文由2位专家评阅)。

5.校级学位论文抽检和抽查由校研究生部从校外评审专家库中挑选相关学科专家,或委托外校的研究生管理部门选择有关专家评阅该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和信息对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保密。

6.校级学位论文随机抽检的费用由导师承担,可在导师掌握的培养经费中支出;抽查学位论文的费用由学校承担,评阅费用标准:博士学位论文每篇每人240元,硕士学位论文每篇每人140元。

7.省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按照省学位办文件要求执行。

(三)检查结果处理办法

1.校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的重要参考依据,所有被抽检的学位论文必须在抽检结果公布后方可进行答辩。根据抽检结果对学位论文作如下处理:

1)抽检评议结果全部为“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则认为抽检通过,在答辩前可以不再进行论文评阅,可以直接进行论文答辩。

2)抽检评议结果中有“修改后答辩”的学位论文,则须按要求修改、且经指导教师签字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3)抽检评议结果中若有“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则视该论文为抽检不合格论文,不得参加本学期的论文答辩,经修改后推延至下学期再申请论文答辩,且仍须参加论文抽检的双盲评阅,待评议结果全部合格后方能进行答辩。

4)导师对评议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专家复评,复评通过后方可重新组织。

2.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和校级学位论文抽查结果视情况作以下处理:

1)及时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各相关学科、学院、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本人,并通过适当途径向全校通报。

2)学位论文抽检和抽查结果将与学校对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考核和学科点评估直接挂钩,并作为研究生导师考核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3)对抽检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国家级的学位论文抽检中,抽检结果为优秀的博士论文奖励800/篇,抽检结果为优秀的硕士论文奖励600/篇,并对其指导教师在聘期考核中奖励分值,博士论文的指导教师奖励50/篇,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奖励30/篇。

在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抽检结果为优秀的博士论文奖励400/篇,抽检结果为优秀的硕士论文奖励200/篇,并对其指导教师在聘期考核中奖励分值,其中博士论文的指导教师奖励25/篇,硕士论文的指导教师奖励10 /篇。

4)在国家级、省级学位论文抽检和校级学位论文抽查中的不合格学位论文,相应学科、学院、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应认真分析原因,严肃对待,学校将作以下处理:

将对不合格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重点监控,连续两年对其指导的所有申请授予学位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

同一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三年内如有两人次论文质量抽检和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该指导教师招收相应类型研究生资格三年。

抽检或抽查结果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当年度不得推荐参加各级优秀教师的评选,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导师聘期考核不得评优。

该论文校内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校内成员应负相关责任,一年内不得担任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

(四)已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被确认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有充分证据证明由他人代写等严重败坏学校学术声誉的行为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该论文作者的已获得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视责任大小对其指导教师作出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不低于本条例要求的原则制定实施意见,报研究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