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管理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5年10月28日 | 点击次数: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5-10-28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5-0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严谨的求学态度;应当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能力或从事专业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并达到《长沙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凭学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培养办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假期不得超过2周。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在三个月内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注册(含电子注册),取得学籍。新生应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登记卡》和《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证》,并领取校徽。

研究生要积极投保各种人身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招生办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确系情况特殊者;

(二)自愿到工矿企业、学校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有接收单位者;

(三)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1年,情况特殊者可再次申请延长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但入学资格保留期最长为2年。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培养办提出入学申请,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单位)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鉴定;因病休学的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符合以上条件者,由研究生培养办审核,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按第七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批准后在2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五)经查实有严重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

(六)经查实,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三条  每学期正式上课前,研究生要交清本学年的培养费,并凭缴款证明和本人研究生证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1天按6学时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的训练,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必须遵守学校研究生选修课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和口试相结合、课程论文等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或考查)成绩为主要依据,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20%。考核不合格(成绩在59分以下或不及格)的课程补考,补考未通过者须在下一次开课时重修。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是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的学科专业。

第十八条  校内转学院和转学科专业由本人申请(委托培养和定向研究生申请转学科专业必须有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的公函),经相关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批准。转学科专业者根据转入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经学校商转入单位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湖南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须转学或转专业者,应在第二学期第3周以前办理。

四、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在短期内能够治愈,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4周的;

(三)公派到国外高校进行联合培养的;

(四)进行创业实践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六)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者的学习年限可以顺延。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休学期限延长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它费用本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于期满前3个月,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复学,须先向校医院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复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退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博士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2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有2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2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二)经考核,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严重拖延培养计划、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

(三)在科研工作或学位论文中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培养活动的,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3周(90学时)的;

(六)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八)新学期开学后超过2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

(九)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神经病、癫痫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宜再继续学习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或导师或学院提出,按《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的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培养办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搬离研究生宿舍,学校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核发学历证书。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但不包括自费出国留学者。

第三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实现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办理。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6年,在学的最长年限为6年。允博士研究生分三阶段完成学业。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硕士研究生在学的最长年限按学科门类为5年。允许硕士研究生分两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学分,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组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的成绩打印和审核由研究生部培养办负责,并在除寒假和暑假外的单数月份中旬第一周集中进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在毕业前研究生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的学院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如政治态度、思想意识、科研能力、健康状态等。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研究生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1年内修改论文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1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研究生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研究生学习未满1年或虽满1年但成绩不合格因某种原因而中断学习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因学术失范而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均属学校学历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印制。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并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七、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允许部分学习成绩优秀、学术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

第四十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

(一)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校级或校级以上处分;

(二)已按培养计划修完所有课程,通过中期筛选,完成所有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在省级公开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文章已见刊;

(四)对于申请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除达到第四十三条12规定外,必须满足:

1. 研究生课程有80%以上成绩优良,其中学位课单科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

2. 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与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程序

(一)申请者须在学院安排的提交初审论文日期前两周,填写《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部审核;

(二)申请者持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到研究生部培养办进行课程成绩审核;

(三)申请者持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发表论文原件(或论文录用通知书)和学位论文初稿到研究生学位办进行审批。

审核通过后,进入正常的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四十五条  电子注册及申请毕业就业计划

(一)申请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需按教育部的要求与前一届研究生同步进行有关电子注册图像采集等手续,不单独办理;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在毕业前一年的11月份之前由学院审批后,报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列入当年的毕业就业计划,逾期未报者后果自负。

第四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研究生培养实行全程收费,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的学费仍按三年收取;

(二)研究生提前毕业后,其培养经费及导师津贴不再发放。

(三)由于提前毕业而额外增加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后需及时离校,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统招录取(含委培、自筹)的研究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证系证明研究生本人身份之用,只限本人使用并随身携带,每学期开学经所在学院注册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或赠送他人使用。上述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  因家庭住址变更,需更改研究生证中“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证”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证确属遗失者,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挂失。申请补发时,本人须书写“补发研究生证的申请”,持登有挂失证明的报纸和近期照片(1寸)1张到研究生部办理,经研究生部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五十二条  每年6月(12月)办理补发和更改研究生证的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补发研究生证及校徽时,收取工本和手续费。研究生证及校徽在读期间只补发1次。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退学、自动退学、终止学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应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湖南省教育厅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对来自港澳台侨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