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管理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2015年10月28日 | 点击次数: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2015-10-28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

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质量,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包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一、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一)课程

    1. 研究生课程本着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进行设置。博士生的课程应体现出本学科宽广的理论基础、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熟悉和领悟课程的学科前沿。硕士生课程应注重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学位课和指定选修课原则上要面向一级学科设置;选修课可以按二级学科或按研究方向设置,并要结合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将其它学科、专业相关的选修课列入。学位课和指定选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已为本科生开设的课程不能作为研究生课程。

    2. 研究生课程要有课程教学大纲,其内容包括:课程名称(中文、英文)、总学时、学分、教学方式、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学时、实验教学的内容和课时、先修课程、参考书目及适用学科(专业)等。

    3. 研究生课程的学分一般以课内讲授16学时计1学分。每一门课程的学分不宜过高,一般以 2学分为宜。课程学分的确定由开课单位提出,经研究生院核定。

    4. 学校支持研究生任课教师编著学科覆盖面较宽、学术水平高、适应各高校研究生教学的基础课类和专业基础课类教材。

    研究生课程的教材由各培养单位在开课前3个月到学校教材供应部门订购。

(二)任课教师

    1.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由基础深厚、知识面广、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土学位的讲师担任。

    2. 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要认真备课,并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课程教学日历。课程教学日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执行,正式上课时向学生公布,并于开学时交各学院研究生干事归档。

3. 任课教师要注重更新教学内容,加大课程的信息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启发式、研讨式、专题报告等)调动研究生学习和探索知识的积极性。既要使研究生掌握知识,又要使研究生学会应用知识,要注重培养研究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实际能力训练特别是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水平。

4. 因故不能按时开课或中途停课,须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在开课或中途停课1周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做好调课安排并报研究生院批准。调课与停课的具体时间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

5. 每门学位课程在考试前,应同时提交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并打印或用碳素墨水正楷字体书写在统一的试题纸上,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连同试题标准答案,于考试前两周交学院研究生干事存入保密柜。

6.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公正评分,一周内登录学校《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研究生考试成绩并提交,提交成功后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连同试题试卷交学院研究生干事。

    7. 应经常与研究生院及所在学院联系,沟通情况,对教学管理、研究生学习、思想品德、遵守纪律情况、改进教学等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8. 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本门课程试题(卷)库的制作和维护工作。

    9. 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不得自行更换上课地点,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

    10. 严肃考试纪律,严禁降低标准和送人情分,敢于与考试作弊、说情送分等不良行为作斗争。凡任课教师降低标准或送人情分,一经查实,该成绩作废,以零分计算,并作为教学事故通知有关学院和教研室作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停止该任课教师对研究生课程的授课。

    11. 对教学工作不负责、教学效果差,不按时提交研究生课程成绩,达不到课程教学要求者,除责令其改进外,通报有关学院和教研室,作为考评的依据。若无明显改进,将停止该任课教师对该门课程的授课。

(三)课程教学的组织

    1. 研究生课程教学由研究生院、学院、教研室分工负责,共同管理。

2.面向全校开设的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工作由开课学院组织。

3.各学院于每学期第7周左右确定本学院下学期研究生教学计划,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四)选课

1.研究生应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研究生课程。导师应根据研究生业务水平、学科要求提出选课建议。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进校一周内进行网上选课,其它学期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6周,根据个人培养计划网上选定下学期课程。未按时选课导致没有该门课程学习成绩者,后果自负。

2.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般不得变动。凡是要加  (退、改)课的研究生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加(退、改)选课的手续原则上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过期不再受理。

3. 选课结束后,任课教师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下载选课学生名单,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和评定课程成绩,教师不能自行增减或更改此名单。凡研究生选修的课程均须按时参加考试。未办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考试。

4. 对我校暂时开不出的属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新设置的研究生课程,或为某一新兴学科(重点课题)的需要而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如必须到校外学习或请校外教师到我校授课,应由有关教研室提出报告,经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到校外选修课程的研究生,要按该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凭任课教师评阅的考试答卷,开课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向研究生院上报成绩。

(五)课表

1. 研究生院在每学期放假前8周左右确定下一学期研究生公共课课表,并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干事根据研究生公共课表及本单位“研究生教学计划”在放假前6周左右排好研究生专业课表,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组织本学院研究生网上选课。研究生课程的上课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遇有跨学院学生选修的课程,由开课学院与选课研究生所在的学院协商安排上课时间。

2. 已排定的研究生课表,不得随意变动。

3.任课教师及研究生均可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下载自己的课表。

(六)课程教学检查

    1. 根据研究生教学的特点,研究生院将不定期的组织专家对研究生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试卷和考试方法等进行综合检查评估,以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2.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与研究生秘书要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3. 对教师上课情况的检查以学校编排的研究生公共课课程表和各学院编排的研究生课程表为依据。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一)考核方式

1.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为笔试;其它课程的考核以笔试为主,也可采用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或大型作业、课程论文、专题总结等形式。

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考核原则上以笔试方式进行。

2. 考试试题要反映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要重点考察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根据课程特点要注意处理好记忆和理解、知识和能力、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的关系。考题要有适当的难度和份量,考试时以在22.5小时内为宜。考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方可有效。

(二)成绩评定方式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或考查)成绩为主要依据,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20% 。评定的成绩基本上要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考试管理

1. 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考试应在课程结束后1周内进行。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程由研究生院与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其它课程的考试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组织。考试时间一般应在课程结束前2周确定。

2.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考试分两部分:全校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教学和考试,其余课程的教学和考试由主办学院组织,研究生院进行监管。课程开班前,主办单位应将培养计划、开课计划、学员信息、收费情况等相关资料报研究生院,进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四)考试成绩呈报

1.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慎重地阅卷、评分,在课程考试结束后1周内,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学生成绩。并将从系统上打印的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考生的试题和答卷一起交学院研究生秘书(非全日制研究生公共学位课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单、考生的试题试卷直接交研究生院)。

2.全日制研究生成绩单,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核实汇总,加盖学院公章后,在学期结束前交研究生院。如通过做大型作业、课程论文、专题总结等需延期报送成绩的课程,要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报送成绩和答卷。非全日制研究生成绩单,由学院秘书在课程班集中授课结束2周内,统一交研究生院。对逾期不交成绩者,将通报全校。

3. 研究生本人不得查阅课程考试的试卷。如有特殊原因需查卷,可在成绩公布1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或开课单位提出查分申请。

(五)研究生成绩管理

1.所有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由研究生院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研究生毕业答辩成绩由研究生院提供。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修满规定学分,完成毕业论文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答辩申请。研究生院将加盖研究生院公章的成绩单统一提供给其所属学院。未获得研究生院提供的成绩单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2.研究生毕业找工作、考博等需要学习成绩证明者,成绩单由其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院不对学生个人提供学习成绩证明。

(六)重修、补考

1.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开课单位应组织一次补考。公共学位课考试不及格者,由研究生院组织补考。其余课程不及格由开课学院组织补考。

2.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课考试不及格(补考仍不及格)者,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可在下学年交费重修一次;选修课不及格,可申请重修,也可修改培养计划,改修其他课程。

3. 非全日制研究生因故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到研究生院提出重修课程申请,研究生院核准后,原则上列入下一年级重修。

4.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有医院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缓考;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5.无故不参加考试,以不及格论处,不得参加补考。

(七)课程免修

根据自学情况,全日制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申请免修课程,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获准免修后,研究生可以不参加听课,但一般应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其课程成绩按考试(考查)成绩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审核符合英语免修免试条件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试学位英语,记3学分。

(八)考试纪律

严格考试纪律,端正考试态度,凡违反考场纪律者,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