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计划

关于加强院机关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7年06月21日 | 点击次数:

 

关于加强院机关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院机关作风建设,规范管理服务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领导和院机关科室工作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积极主动为学院的改革建设发展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三条  院机关执行学校统一的机关作息制度。
    院领导在上班时间内因公不能来学院办公的,副职应事先向正职报告,院长、书记之间应事先互相通报;同时均应向院党政办公室通报去向。承担了学校正式教学任务的院领导按课表上课不用通报,但应于每学期初向院党政办公室提供课表备查。
    院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应自觉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时上下班的,一般工作人员应事先向本科室主任干事请假并征得同意;科室主任干事应向分管院领导请假并征得同意,同时告知本科室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院领导和院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无故离岗。院领导因故离开工作岗位,应在办公室门上设置去向牌。一般工作人员因故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向本科室主任干事报告;科室主任干事因故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告知同科室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下,同一科室工作人员不得同时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下需要同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向院党政办公室报告(院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需同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向院长或书记或其他院领导报告),并在本科室办公室门上设置去向牌和联系电话。
    第五条 请假实行院长负责制,严格按审批权限办理。院领导和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学校请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
    第六条  院领导和院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内认真执行学校发布的《长沙理工大学机关工作纪律“十不准”》的规定,自觉接受学校机关作风建设督察团、院领导和师生的监督。
    第七条  院领导和院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切实贯彻执行学校和学院的各项决定,服从工作安排,不允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阳奉阴违的现象。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擅自透漏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  院领导和院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应自觉树立和维护院机关良好形象。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言行举止符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主动热情地接待来院办事的师生,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努力为师生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  院领导和机关各科室主任干事分别是分管科室和本科室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应率先垂范,并督促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执行本规定。院党政办公室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负责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及其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院实验中心工作人员遵照学校关于实验教学岗位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

                                   数学与统计学院分党委员会
                                       2017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