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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施行办法(暂行)
2005年09月21日 | 点击次数:
数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施行办法(暂行)
2005-09-21

数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施行办法(暂行)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期间很重要一项工作,为了保证提案质量,及时、准确地进行提案处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范围
  (1)有关我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提案;
  (2)有关我院在教学、科研、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提案;
  (3)有关我院深化改革和建设方面的提案;

(4)关于我院教书育人、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提案;

(5)教职工关心的具体福利方面的提案。

二、代表提案的立案条件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审查处理工作,提案表由大会统一印制,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一式两份。

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案可以立案: 

(1) 提案要事实清楚,经过调查研究,按一事一案提出。

   (2)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二名以上代表复议。

(3)提案必须在本次代表大会闭会前一天提出。

属于下列问题不予立案:

(1) 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 属于党团事务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 属于学术问题。

  (4) 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没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

  (5) 不属于本院权限内的问题。

  三、提案的办理 
  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要按内容分门别类整理登记。决定不列入提案,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并及时答复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的处理情况做出处理报告,做到件件有着落,根据提案落实情况向代表分批公布。提案处理报告的最后时限,最迟应在本届下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办理提案的部门,可以吸收有关代表参加,共商处理办法。对于合理而不能立即解决的提案要讲明理由,做到案案有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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