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2018年11月15日 11:2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证该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是指学校购买的或单位之间馈赠的,具有一定载体和文本特征的文献信息材料。

第三条 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资源;保证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连续性、完整性、完好性、共享性。

第四条 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管理的原则:资源配置合理,发挥效益优先,层次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到人。图书馆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经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第五条 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管理包括: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计划编制、采购、分类编目、加工、典藏、流通、数据库建设维护、借阅、资产统计管理等。

第六条 学校的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属于国有资产,要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的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要按照《GLIS 8.X图书馆集成管理系统》的要求,遵循CNMARC格式进行分类、编目、著录。

第七条 对剔旧、丢失的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要及时进行典藏系统处理,以保证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实物与数据库相符。

第八条 学校的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由图书馆实行归口管理。图书馆每年要向学校上报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增减情况。

第二章 图书馆职责

第九条 参与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招标工作、负责管理图书馆全部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办理新增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负责新增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验收、分编、加工、填写典藏交接清单、建立书目数据库。

第十二条 审核、鉴定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变动、处置报告单,并办理归口变动、处置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负责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安排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清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验收、报账所购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到馆后,由资源建设部根据学校国资处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后报馆长审查,馆长审查签名后按财务制度到财务报账,并按规定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入库单》。

第十六条 入账。图书馆工作人员持《长沙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入库单》到国资办办理入账手续,做到账物相符。图书馆将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录入分户明细数据库。

第十七条 分编、加工、分配。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验收后,编目人叽对接收的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进行分编、加工、建立书目数据库,按照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到馆的先后顺序分配财产号(打印条形码)、确定索书号,并按照所属部门分配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去向,列出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分配清单一式两份,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由收藏使用部门取回,分配清单由编目人员和收藏使用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 图书馆要建立健全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霉等工作。

第十九条 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一律实行凭证凭卡借阅使用。图书馆要根据不同的读者,分别制定读者入馆须知、图书馆借阅规则、借阅违章处罚条例等使用制度,以规范读者使用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为维护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图书馆要根据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安全保密工作和图书资料修补和装订管理办法,以规范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管理人员维护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行为。

第五章 清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进行实物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现存的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进行核对。清查工作由图书馆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清查前,先对所有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回收、整架,对照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清单,逐一核对、清查,登记缺失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变动、处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使用人、使用方向、存放地点、现状等发生变化时,由各收藏使用单位的图书资料管理员,对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信息进行变更,并将“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报图书馆,图书馆要及时进行变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处置是指经图书馆申请,学校批准,对部分流通率低、年代久、损坏严重、无保存使用价值的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进行资产管理权利的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

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发生报废、报损、出售、调出等情况,由各收藏使用单位图书资料管理员对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信息进行变更,并将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图书馆。图书资料及电子出版物的处置,要经图书馆鉴定审核,图书馆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图书馆在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上填写审核意见后,退回图书资料收藏使用单位,收藏使用单位根据图书馆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图书馆同意处置的,由图书馆在处置报告单上填写处置及鉴定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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