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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1日 来源: 作者: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长沙理工大学章程》和学校有关精神制定。目的在于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其他党委成员、院长助理,均享有表决权。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扩大参加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学院具有最高决策权,一般由院长或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开会,讨论涉及学院“三重一大”的事情,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书记和院长都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得开会。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2-3周召开一次,周五上午10::0为行政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议 题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范围:

1.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要决定,研究学院贯彻落实的措施或方案;

2.学院发展思路、目标、规划和改革举措、建设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学院重大情况的通报;

3.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科研平台与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等;

4.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6.大宗经费的使用和办学资源的调配,以及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拟定;

7.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员的任免,学院教职工职级调整的推荐,教职工奖惩的意见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党委组织、宣传、统战、学生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9.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0 “三重一大”所规定的其它事项及需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决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事项,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七条 重大而又紧迫的事项,本需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但因故无法开会讨论的,需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处置,但需要在下次开会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 议题的提出:学院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事项,由书记院长商量后提出。一般事项,由分管副书记或副院长提出。各类议题在提交讨论之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并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会前进行必要的酝酿协商。对于需要会议组成人员熟悉情况、在会议上提出意见的议题(非涉密),应在会前将有关材料分发相关人员。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时,一般先由议题的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进行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报告情况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态度鲜明。

2.会议讨论要围绕中心,讨论充分。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挥民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必要时通过举手表决或票决。

3.讨论有关干部和人事问题,一般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票决。如果原定的方案被否定,应按规定和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

4.对于只需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要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5.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应有明确说明,并责成相关人员进一步调查研究,然后再交会议讨论决定。

6.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集体的决议。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决的事项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修改或撤销或中止执行。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会前要做好有关准备,特别是对于要报告或讨论的事项,要进行充分研究和准备,以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学院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二条 严格保密制度。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特别是讨论的过程情况,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外传。讨论的结果需要传达的,要根据授权进行传达,没有授权的,任何人没有义务进行传达。

决议的传达、执行和督办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院各单位、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必须带头执行。未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重新议决,学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在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确有不当或难以执行,应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或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根据情况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讨论修改或撤销。任何个人无权修改或中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分管副书记、副院长提出的,由提出者负责传达落实。以文件形式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传达的,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落实。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

  包括收集议题、通知开会、有关材料的准备、会议记录、制发会议决定的文件等。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语学院

201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