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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长沙理工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7日 来源: 作者: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规范院(系)党政议事决策制度,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由各院(系)最基本的议事、决策形式。参加人员为: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助理。会议视情况由书记或院长主持。院(系)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经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1、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检查落实情况。

2、研究本单位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讨论审定本单位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请示、报告。

4、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收支,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事项。

5、研究本单位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与有关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考核和津贴评定办法等问题。

6、讨论研究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7、听取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稳定、工会及共青团等方面工作的情况通报,并就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8、研究其他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议题属于党的方面的工作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确定;议题属于行政方面的工作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确定。

第四条  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凡经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对决定的问题经实践检验确需改变的,可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上会复议。

会议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政班子成员到会,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对重要问题如分歧较大或情况不清楚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特殊紧急情况下,可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予回避。

第六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联席会议决定的问题,由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和督查落实。

第七条  本制度适应于各教学单位。各校区、教辅单位、后勤服务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