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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6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长沙理工大学章程》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二章 作息时间规范

第三条 学校上课、就寝时间规定

上课时间:8:00—11:50,14:00—17:50,19:30—21:10。

就寝时间:23:30—次日 6:30。

第四条 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上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不得无故晚归或不归。

第三章 课内外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严格遵守《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课堂(会议)纪律及考勤规定》,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及学校组织和要求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迟到、早退每累计 2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 20 分钟的,按旷课 1 学时计算;同一学时迟到且早退的,按旷课 1 学时计算。

第六条 遵守课堂行为管理,严格遵守教学秩序与课堂纪律,不得从事与课堂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严格遵守考核秩序与纪律,不得有交头接耳、夹带、抄袭、代考或替考、使用通讯工具、网络信息设备等违纪作弊行为。

第八条 按时参加学校组织和要求的政策宣讲、理论学习、班会、党团组织生活等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活动秩序和管理要求。

第九条 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宣传部、保卫部审批,在学生工作部、团委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未获批准,不得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

第十条 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确定指导教师,报团委审批,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团委同意后,报宣传部、保卫部审批。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签订、履行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 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社会安全稳定。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三条 应当在校内参加各种课外活动,原则上不参加社会机构组织的校外活动或非官方组织的跨校活动。确需参加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在学生工作部、团委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诚信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诚信为人,品行端正,自省自律。不得有欺侮、戏弄、欺骗他人,擅自动用他人物品,偷看他人信件、日记或手机信息,借人财物不及时归还等行为。

第十五条 严谨治学,遵从学术规范。不得有买卖论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撰写论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虚报学术经历、学术科研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成果发表、出版时一稿多投等行为。

第十六条 勤奋好学,恪守学业道德。不得有抄袭作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撰写作业,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实验数据,篡改、伪造各类学业成绩单、课程修读证明、学业经历、奖学金证书及荣誉证书等行为。

第五章 校园秩序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校园稳定。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等行为;不得有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等行为;不得有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穿戴宗教服饰或宗教色彩服饰、标识;不得传发、张贴宗教宣传资料和宗教标志;不得讲经学经、做礼拜、封斋;不得参加任何非法宗教组织或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不得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歧视、诽谤、孤立等侵害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等行为。不得有观看、下载、持有、传播、制作、购买和贩卖含有非法宗教内容、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等行为。

第十八条 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打架斗殴,酗酒肇事,侮辱、诽谤、恐吓他人,偷盗、敲诈、骗取、故意毁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等行为。

第十九条 爱护公共环境,维护学校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不得有乱涂画、张贴、悬挂等破坏公共环境容貌,聚众喧哗哄闹或敲打摔砸物品,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打闹嬉戏、拥挤起哄等行为。

第二十条 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有乱接电线、插座,使用违规电器、用火器具,燃烧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汽车,不得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和电动车,不得在校园内马路上使用滑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不得有将电动车或电池带入楼栋充电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遵守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有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坚持良好社会风尚。不得有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得有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私自下江河、池塘、水库游泳等行为。

第六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合理利用网络,文明上网。

第二十六条 办理网络、手机等账户时,应当实名登记,不得有利用校园网络开展代理服务,盗用、转让或租借校园网账号、IP 地址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不得有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诬告、敲诈勒索、诈骗、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不得有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入侵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或提供有关工具、制作方法、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不得有泄露、传播、篡改、毁损学校尚未公开或涉密的信息,未经允许泄露、传播他人信息等行为。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不得创建、管理、登录、浏览非法网站。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运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不得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未经核实、尚未公开或涉密的信息。

第七章 请销假规范

第三十三条 因健康、家庭原因或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素质拓展等活动,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因健康原因请假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特殊时期或特殊情况,学校有另行文作具体要求的,以另行文件有关要求为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生续假,应当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 2 天以内(含)的由年级学生辅导员审批;2 天以上 2 周以内(含)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由年级学生辅导员报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备案;2 周以上由学院院长审批。研究生请假需经导师同意后,再履行学院请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当及时销假。

第八章 住宿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住宿须在学校安排的寝室。因转专业、降级等原因需要调整寝室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或研究生导师审核,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培养良好生活习惯,尊重他人权益,不得有擅自在学校安排寝室以外住宿或擅自调换寝室、出租或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无故晚归或不归、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在宿舍饲养宠物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可以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走读、外宿及租房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应当提交《校外住宿申请书》《家长同意书》《学生校外住宿备案表》《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等书面材料,由辅导员或研究生导师审核,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恪守社会公德,不得有违法乱纪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等行为;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居住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辅导员或研究生导师。

第四十一条 校外住宿期满后,应当回校住宿;需要延长校外住宿期限的,应当提前 1 周提交延期书面申请。

第四十二条 晚归寝室的,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团委和学院指导学生制定校园文明公约、诚信公约、寝室公约等,引导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日常行为如实记载,并将其纳入评定奖助学金、推优入党、授予荣誉称号等的考评体系。

第四十五条 对有违反日常行为教育管理规范行为的学生,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学生工作年度考核。

第四十六条 对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留(境外)学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未作专项规定的,参照本规范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长理工大学〔2021〕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