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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4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和《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由中央财政与湖南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具有长沙理工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3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每年 9 月 30 日前,各学院汇总符合受助条件的研究生基本信息上报至研究生院。

第七条 每年 12 月 31 日前,学校根据湖南省财政预算下达情况,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按月(1 学年按 10 个月计)分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在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平均分配、拆分指标,由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经费的监管,若有违规一律从严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长理工大研〔2020〕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