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章 评审机构

第一条  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科研与研究生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所占比例不低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50%)、研究生学生代表组成,具体方案如下:

 长:院    

副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

 员:科研与研究生办主任、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

(与参评对象有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回避,研究生代表应选派未参评的学生参加)

第二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5人,并于每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之初进行公示。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获奖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奖励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奖励2万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学术型和专业型研究生的比例进行分配,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研究生分别进行奖学金评审。

第三章  参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法律、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集体活动及“助教、助研、助管”等实践活动。

(四)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习成绩优异,专业能力突出。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非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一年级研究生除外)。

(六)科研能力或创新实践能力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领域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教材(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2. 获得省级三等奖(含)以上专业比赛奖励;

3.获得校园文化艺术节一等奖以上;

4.主持省级以上科研创新项目并已结题。

第七条 如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专业比赛、创新成果、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我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以下荣誉或成果由校评审专家组认定)):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并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

2. 在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领域研究论文1篇或出版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教材(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第八条 上述六、七各项中要求的成果、奖励及荣誉要求均为近两年获得。

第九条 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参加并完成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科研项目,获得学校及各类竞赛奖项等的学生。

上年度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

被破格录取的一年级研究生新生不参与当年次评选。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年国家奖学金:

1)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3)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

4)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

5)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

6)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7)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8)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及损失;

9)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10)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由研究生本人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所发表论文、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实。《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各栏目按要求填写,其中推荐意见栏由导师填写。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根据本学院评审细则对参评者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自愿申报、导师推荐、量化打分、差额评审”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定,初定推荐获奖名单,并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公示。公示期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有异议者,由院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进行答复。

第十四条  评审会员会将相关申请材料及评审材料上报学校初审、终审。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各项奖学金申报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计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设计艺术学院

O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