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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家具管理实施细则

2016-03-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家具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办学资源配置的科学性,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家具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重在利用”的原则。资产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家具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家具总账、资产统计、购置、处置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作为家具使用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家具购置计划、验收入库、建帐建卡、使用保管、资产清查、处置申请等管理工作。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一名,承担家具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向资产处报备。

第四条各单位应通过长沙理工大学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日常业务办理,并定期通过管理平台核对各单位家具资产价值总账、实物资产台账以及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章家具管理的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五条家具管理的范围。家具按照用途分为: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被服装具以及其他木材制品;家具按使用性质可分为一般家具和专用家具:

(一)一般家具是指学校通用性的家具,如:办公家具、教室座椅等;

(二)专用家具是指各种具备专门用途和性能的家具,如:实验台、防盗门、电子门等。

以上家具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家具的使用管理。全校公用家具的管理采取归口管理方式,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室家具管理归口后勤处,学生宿舍家具管理归口后勤处;

(二)学校管理的会议室、报告厅、礼堂等场所的家具管理归口党政办;

(三)图书馆图书阅览室、自习室家具管理归口图书馆;

(四)校办产业和经营实体的家具管理由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七条家具的计价标准

(一)购置的家具,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等计价;

(二)自行制作家具,按制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合理支出费用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家具,按照同类家具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家具时发生的检测费、运费等相关费用也应计入家具价值中;

(四)盘盈的家具,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第三章家具的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家具年度购置计划,经资产处汇总后纳入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

(一)后勤处(在与教务处协商后)负责编制全校教室家具购置计划,负责学生宿舍家具购置计划;

(二)党政办负责学校管理的会议室、报告厅、礼堂等场所的家具购置计划;

(三)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阅览室、自习室家具购置计划;

(四)资产处负责全校行政办公家具购置计划,负责实验室配套家具购置计划。

第九条家具采购的实施按《长沙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业务。

第十条家具采购、接受捐赠、盘盈、拨入等形式新增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及时通过长沙理工大学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办理家具入库、资产变动等申请手续,按照家具增减审批权限办理相关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家具建账按下列流程办理:按照要求需建账的家具,由各二级单位的经手人持已签字的发票、产品说明书、合格证、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到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处由资产管理员将所购家具录入管理平台并打印验收单,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经办人、领用人、记账人均要在验收单上签字。资产处工作人员查验各种原始单据,审查数据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无误后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将所购家具录入管理平台,打印固定资产条码,二级单位应在家具上贴牢正确条码。

第十二条家具合同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由资产处组织验收后办理入库工作;合同额1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自行验收后办理入库工作。

第四章家具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具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各单位根据学校的书面通知,按照资产价值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的调入或拨出家具的行为,包括校外调拨,校内调拨、二级单位内部调拨三种形式。为了充分发挥家具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如需调拨(除二级单位内部调拨外)家具,资产管理员在管理平台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办公家具调拨单》,双方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确认,由资产处工作人员审核、办理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家具调入、调出,二级单位内部调拨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办理;

(二)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经学校同意无偿将本单位的家具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各单位以家具作为标的物与外单位予以交换(含补少量差价)的行为;

(四)报废、报损是指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不能继续使用或非正常损失的家具,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对已损坏造成维修价值不大或无法维修的家具需报废、报损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在管理平台填制《长沙理工大学家具报损、报废申请单》,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填写鉴定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报废、报损处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处置家具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五条家具集中处置应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由资产处统一组织,邀请学校相关部门或聘请专业拍卖机构实施,应尽可能采取拍卖、竞标等公开透明方式,审批后由资产处工作人员做好账目变动、修改、下账。

第十六条家具处置收入均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所有收入上缴学校计财处。

第十七条为加强家具的有效使用,凡发生人为责任事故,造成家具丢失、损坏的必须予以赔偿。丢失的,按照家具原值折旧后的40%赔偿;人为损坏家具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的,按照家具原值折旧后的100%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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