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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3-19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避免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它相关的经济法规、教育部第3号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及《长沙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学校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二)宣传、普及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知识,提高和增强学校各部门及教职员工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全面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规范处置行为,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护学校的根本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和被盗用;积极促进学校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发展,加大学校无形资产价值的转化使用,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资产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

(二)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分类汇集、建帐和立档;

(三)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对其管理或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1.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为学校创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且不会恢复;

3.其它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六)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调查、汇总和分析;

(七)对全校无形资产进行监控管理;

(八)负责学校无形资产投资的决策;

(九)根据多方面分析论证,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注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替代,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2.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七条党政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部、社科处、国际处、后勤处、继教学院等单位是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协管部门,协助管理所属领域的无形资产,其主要职责:

(一)党政办负责管理学校的校名、校徽、域名、标识和学校所拥有的标志物的使用;

(二)科研部、社科处负责对知识产权部分(包括:以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权、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等)及其相关部分进行登记、审批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大科技成果相关技术的转让和转化;

2.横向对外技术服务;

3.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等的转让和出售;

4.以学校声誉和著名专业、实验室或个人声誉与社会单位进行合资、合作创办的企业及科工贸联合体等。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处及继教学院等部门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管理;

(四)后勤处负责管理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的土地档案资料,明确学校各宗地的四邻界址,建立土地巡查制度,做好土地使用情况的建账工作,制定学校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界定、评估和计价

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项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誉包括:

1.学校的校名和图形;

2.学校的校标和图形;

3.学校内相关的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4.学校有声望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5.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6.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服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美术、教材,辞书,规范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成型的设计构思、草图、手稿等);

(四)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的管理);

(六)设备的使用权;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十条学校在开展资产清查和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时,都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组织有关单位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影响学校发展和权益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有偿合法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资产处提交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处在收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以后,对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

审核通过的申请,由资产处会同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协商,共同确定申请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收费标准。

没有通过审核的则发还申请书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通过审批的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到资产处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名称、地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生违反协议的行为,资产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或收回使用权、或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须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使用单位设台帐,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设明细账,计财处设分类账和总账,资产处建立备查帐,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账簿和表格。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其登记在帐。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资产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或收回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依法保护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二十三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开拓创新,运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七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五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资产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六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七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

(三)资产处签署意见;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八条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相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或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

第三十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学校资产处和相关归口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