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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3日 来源: 作者:

长沙理工大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7-09-1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长沙理工大学安全管理工作暂行条例》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长沙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并经常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维护好校园交通安全。

第三条长沙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员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交通安全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交通安全各项事务性的工作。各单位交通安全小组或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所属部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师生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安全事故。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并指导学校重大活动交通安全工作方案,组织、指导、检查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后勤集团公司负责加强对校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各项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对违反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六条凡校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七条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校内驾驶人,都要到保卫处进行登记,以便纳入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自觉服从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注意安全。

第九条校内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 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要加强对自己的车辆保管,车辆停放离开时,要关锁车门车窗,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要按时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年度体检录入。

第十二条 因特殊岗位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学校公车的,按长理工大纪〔2005〕6号和[2006]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驾驶人要与学校交通安全委员会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

第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到学校的机动车辆催款、处罚等通知单,通过公告栏或电话形式告知,对逾期未办理者,其责任由所属部门和驾驶人承担。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的所有公(私)车辆驾驶人,按规定持《机动车行驶证》到保卫处进行登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证,凭证进出校园。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大型客车及九座以上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状》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转卖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机动车辆过户手续。依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辆必须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对因此造成的交通事故追究车主及驾驶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滑(如灭火器、三角木、警示牌、防滑链、安全锤等)安全设施,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九条 机动车按规定停放在校内的固定车库、指定的停车场(棚)、划定的停车位、停车线内,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严禁乱停乱放。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安装有音响、警报器的,夜间停放在校内,驾驶人要加强对音响、警报器的有效控制,以免深夜突发鸣叫不停,影响师生员工正常休息。

第二十一条 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车辆,严禁以长沙理工大学的名义办理车牌和喷印“长沙理工大学”字样。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校内收费停车场(库)、停车棚的管理,落实专人值班守卫,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加强临时停车地段的巡逻检查,发生问题积极妥善解决。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三条所有机动车辆进入校内行驶时,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按交通标志和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号、超载、超速行驶,注意避让行人。

第二十四条校内交叉道口、停车场(库)、转弯下坡危险地段等,要制作安装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警示牌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校内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等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出现坍塌、坑洼、水毁、隆起等或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的,有关管理部门要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加强经允许进入校内的收旧、收废、收潲水等非人力车辆的管理。禁止摩托车、自行车搭载多人在校内行驶,严禁飞车行为。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校内道路。因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除施工垃圾。

第二十八条严禁小孩在停车场地、道路上踢球、滑滑板、溜旱冰或追逐打闹。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道路上行走,其监护人要加强看管保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校内道路栏杆、路障等,安装要合理规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特种车辆通行。

第三十条 校内主干道、交叉十字路口,行人密集的路段,不准临时停放车辆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的道路、场地等学习与练习驾驶技术或试刹车。

第五章车辆出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一律凭证出入校园。校门卫执勤人员加强对出入校园的车辆装载的货物和驾驶人的证件进行查验、登记。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装载、运送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外出校园,必须持有学校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经门卫执勤人员查验、核实相符后方可放行,并收回证明。

第三十四条禁止无牌、无证、过期报废、废气超标、噪音超大、车容不整洁和校外装载有危险爆炸物品的车辆进入校内。

第三十五条学校公(私)车辆一律凭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办理《长沙理工大学车辆通行证》出入校园。通行证(注明车牌号)丢失、损坏实行交费补证。

第三十六条外来机动车辆由驾驶人出示证件,校门卫登记车牌,入校时发给《临时通行证》,出校时收回此证,驾驶人丢失此证时,由校门卫收取制卡成本费。

第三十七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执勤人员要主动指引道路,疏散交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八条举办大型会议、大型活动,学校各主办单位或承办要提前报告保卫处,并由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专用车证,凭证出入。其制作费用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未经许可“的士”车辆严禁进入校内,特殊情况需经校门卫同意,以减轻校内交通压力,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机动车出入校园,驾驶人必须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听从指挥,接受检查,不得无故谩骂、殴打执勤人员,妨碍执勤。

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凡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要立即停车,做好现场保护,造成人员受伤的,应立即进行抢救,并迅速报告保卫处。

第四十二条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勘察,询问双方当事人事故经过,有旁证的取旁证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处理,并制作调处签字笔录,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督促双方当事人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第四十三条校内伤人及车损较大的交通事故,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参加保险的要通知保险公司,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四十四条校内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由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责任,按有关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凡校内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单位要尽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要做好思想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校外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单位等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需要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协助处理的,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七章监督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长沙理工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对违者没收其通行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外来车辆不服从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轧坏道路、撞坏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的,责令其对损坏物品价值赔偿或修复,并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无故谩骂、殴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校内发生伤人和车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调处的,暂扣机动车或当事人的有效证件及一定数额的押金。

第五十二条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驾驶人年检年审,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支付必要的费用和开支。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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