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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材料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者:谭冰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 16:54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每间实验室由学院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直接负责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须协助实验中心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隐患排除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  学院与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角落。

第四条  学院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落实到位。各实验室须配置基本的劳保与安全防护用品。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及时停止实验室运行,并立即进行整改,待整改到位后再恢复正常运行。

第五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重点安全部位要做到心中有数,对有安全风险的部位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按规定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领用登记。

第八条  各种压力容器要固定到位,有明显的使用状态标识,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识要保持完好,并严格禁止可燃气瓶和助燃气瓶混放。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  严格规范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所有实验残渣废液须倒入指定的容器内,统一处理。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入水槽及排水管道。

第十条  实验室设备的布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

第十一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区域内饮食。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实验室内严禁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禁止私拉乱接。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家具、电动车、折叠简易床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

第十二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压力设备、特种气瓶和安全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安全措施的现象和行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事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在学校安全巡查和学院例行安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实验室违反《长沙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材料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学院将进行公开警示,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对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导致再次出现同类问题(见附件: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分类)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须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限期整改到位。如该问题第三次仍未达到整改到位,学院将对实验室进行关停处理,直至其整改到位。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