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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3日 来源: 作者:

长理工大党[2010]14号

各二级党组织: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已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0年4月24日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使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评议的指导思想

通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开展积极的正面教育,检查、评议每个党员是否符合党员基本条件和要求,是否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改革过程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使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到实处,使党内监督具有约束力,从而激励先进,清除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先进性。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民主评议党员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党员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党员是否积极投身改革,认真贯彻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为我校的教育改革发展献计献策,并做出贡献。

(三)党员是否爱岗敬业,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并能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党员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把自己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五)党员是否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认真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六)党员是否廉洁奉公,严格按照党性的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勇于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反腐倡廉的模范。

三、民主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动员学习阶段。党委组织部部署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各分党委传达、动员并具体安排评议工作。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内容主要以《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中央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学习主要以自学的形式。通过学习,使每个党员进一步明确党的性质、理想、宗旨、纪律以及党员标准,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态度,为自我评价和民主评议打好思想基础。

(二)自我评价阶段。自我评价主要是按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个人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检查,肯定成绩,找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写出自我评价的总结,填写《长沙理工大学党员民主评议表》。

(三)征求意见阶段。党支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并通过适当的方式,把群众的意见转达给党员本人。

(四)民主评议阶段。在党员个人自我总结、评价的基础上,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评议中党员人人平等,评议时要实事求是,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其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五)组织考察阶段。召开支委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结合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支部意见,拟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党员评价结论,优秀和合格党员要占90%以上,其中优秀党员评定比例控制在支部党员总数的10%以内。评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由各二级党组织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六)总结提高。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1.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本次评议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总结,针对评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意见和措施。

2.分党委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总结民主评议情况,通报评议结果。

四、相关要求

(一)表彰优秀党员:民主评议党员要和“创先争优”表彰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民主评议优秀的党员,由党支部或分党委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分党委审核,校党委审批,授予学校“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二)处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1.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加强教育,妥善处置。

(1)被评为不合格党员而又不愿改正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要从党内除名。

(2)虽被评为不合格党员,但有改正的决心和行动,可以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本人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

(4)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5)预备党员在预备期表现不好,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对不合格党员处置的程序是:

(1)党支部负责人同确认为不合格党员进行个别谈话,将党内外评议情况反馈给本人,听取本人意见。

(2)召开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党支部要将不合格党员的主要事实及本人态度向大会作出报告,并指出初步处理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形成决议。支部大会讨论时,要让被处理和被处置的党员参加,并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

(4)支委会将支部大会决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分党委(党总支)审批。材料中要把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本人态度和支部大会的决议写清楚,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5)召开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6)党委组织部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分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

(7)分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处置或处理意见。

(8)做好善后工作。组织处理后,要做好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工作,分党委(党总支)或支部主要负责人要同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教育党内外群众正确对待他们。

五、组织领导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部署,在分党委(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年底之前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党员民主生活会同时进行。

(一)党委制定本学年度全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布置和指导评议工作。

(三)分党委(党总支)制定本单位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具体领导各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掌握情况,解决问题,搞好总结,做好民主评议党员的鉴定,及时将民主评议党员总体情况、优秀党员名单(附事迹材料)、不合格党员名单及处理意见书面向党委作出汇报,并上报《长沙理工大学党员民主评议表》、《长沙理工大学党员民主评议结果统计表》。

(四)党支部具体领导本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搞好调查研究,了解本支部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做好党内外群众的思想工作,落实措施,确保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顺利进行。

六、附则

(一)本制度为我校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基本规定和依据,每年开展这项工作时,将由组织部另发具体执行通知或办法。

(二)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