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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3日 来源: 作者:

长理工大党[2008]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分党委下属的党总支;各党支部。

第三条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各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下属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经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第七条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确因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由7-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各1名。其下属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

第八条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班子结构合理的要求,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酝酿之后,根据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选举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属于提任到领导岗位的干部人选,还需履行相应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二条经选举产生的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工情况及书记、副书记人选,须报学校党委批复同意。

第三章大会的召开与选举的实施

第十三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选举的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可进行选举。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1)确实因病不能到会的。

(2)出国、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的。

(3)因工作调动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的。

2.举手表决通过选举办法。

3.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4.宣布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6.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

第十五条选举前,大会主持人应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六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选举正、副书记的全体委员会议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产生,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可由选举人推荐,大会主持人确定;也可直接由大会主持人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统计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上届委员会(大会主席团)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

第四章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选举单位在选举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

20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