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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特邀党建组织员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3日 来源: 作者:

党组2010[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建组织员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人员。特邀党建组织员是根据党建工作需要,由校、院两级党委聘请,担负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离退休老党员。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高等学校聘请离退休老同志担任特邀党建组织员的意见》(教思政厅[2010]2号)和湘教工委通[2010]3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拥护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发展党员的十六字指导方针。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有比较扎实的党建基本理论,熟悉党建工作业务,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把握学生党建工作规律。

第五条热心党的组织工作,有责任心、有热情、有精力、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六条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党委组织部(党校)的具体指导下,帮助各学院做好学生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第八条协助学校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党校)检查、指导、督促各学院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第九条受学校党委指派,协助党委组织部(党校)审查《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与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第十条协助做好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学风建设等。

第十一条开展学生党员思想状况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反映学生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坚持“两不”原则:不影响老同志的正常生活;不影响二级党组织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坚持“两参谋”原则:当好党委组织部(党校)学生党建工作的参谋;当好各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的参谋。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党校)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对特邀党建组织员实行双重管理,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业务的指导,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具体工作的领导。

第十五条党委组织部(党校)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经常听取特邀党建组织员的工作汇报,支持他们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党委组织部(党校)定期对特邀党建组织员进行培训学习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党委组织部(党校)定期检查特邀党建组织员的工作情况,原则上要求做到“五个一”(即上一堂党课、当一个班主任、联系一个支部、指导一个发展、开展一个调研),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的进行解聘。

第六章设置、选聘与待遇

第十八条按上级文件要求,特邀党建组织员的配备按学生人数1000人以下的学院配备1名,1000人以上的配备2名。

第十九条特邀党建组织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归口管理,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学校关工委、离退休处党委、各二级党组织共同推荐,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审核,报请学校党委批准。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条特邀党建组织员的工作补贴由党委组织部(党校)按每学期600元的标准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兼职组织员工作制度》(党组[2008]16号)同时废止。

党委组织部(党校)

20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