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与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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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1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各分党委,分党委下属的党总支、党支部。

第三条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各分党委委员会每届任期3-4年;其下属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经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第七条分党委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确因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由7-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各1名。其下属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八条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和班子结构合理的要求,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酝酿之后,根据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办法,委员会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选举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属于提任到领导岗位的干部人选,还需履行相应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

第十二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经选举产生的分党委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工情况及书记、副书记人选,须报学校党委批复同意。

第三章大会的召开与选举的实施

第十三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上届委员会(大会主席团)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选举的程序:

1、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可进行选举。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1)确实因病不能到会的。

(2)出国、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的。

(3)因工作调动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的。

2、举手表决通过选举办法。

3、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4、宣布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6、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情况。

第十六条选举前,大会主持人应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七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选举正、副书记的全体委员会议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计票人可由选举人推荐,大会主持人确定;也可直接由大会主持人指定。

第十九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一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统计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三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章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选举单位在选举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长理工大党〔2008〕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沙理工大学分党委换届工作程序

2.长沙理工大学党支部换届工作程序

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6年5月13日

附件1

长沙理工大学分党委换届工作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8月颁布)的规定,学校二级党组织换届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换届请示

分党委的换届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部署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指导,各分党委依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各分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经过党的委员会充分酝酿,并与行政领导班子沟通后,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换届请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换届程序。

二、代表的产生

分党委一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党员人数超过500人的分党委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前,分党委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党员代表的提名推荐和选举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单位实行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代表名额的分配由有关分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的原则确定。

三、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党委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党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应经过如下程序:

1、各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按应选职数进行委员候选人第一轮酝酿推荐;

2、分党委召开党的委员会(或扩大)会议,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差额比例一般为百分之三十);

3、各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对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酝酿,并按应选职数进行第二轮推荐;

4、召开分党委委员会(扩大)会议,根据多数党员意见以及班子结构需要,经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差额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四、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

1、分党委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按应选职数推荐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可与委员候选人第二轮推荐一同进行。

2、召开分党委委员会(扩大)会议,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经充分酝酿提出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上报

分党委委员会将新一届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基本情况、党员推荐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等一并上报。

六、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决定

学校党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分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并批复。

七、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

分党委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委员。

分党委书记、副书记由新一届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八、选举结果报告审批

分党委委员会将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结果报校党委批准。

附件2

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选举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一)做好换届选举前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围绕五个方面进行:一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是支部换届的指导思想;三是《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四是干部政策和干部标准;五是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起草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重点围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围绕立德树人、服务大局情况,为师生办好事实事情况,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等方面,回顾和总结本届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在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和努力方向,对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号召全体党员团结起来,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完成支部的各项工作而努力。

二、选举阶段

(一)酝酿提名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本届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反复酝酿、讨论,集中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下届支部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经批准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

(二)本届党支部委员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是: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大会的议程、下届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酝酿情况及候选人的预备名单,选举办法等。

(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本届党支部书记一般为会议主持人。主持人在宣布开会前,应清点到会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1、致开幕词。

2、通过会议议程。

3、支部书记代表上届党支部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4、组织党员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报告经大会通过后报送上级党组织)。

5、选举。

(1)再次清点人数;

(2)通过选举办法、宣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

(3)推选监票、计票、唱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并经大会通过;

在监票人的主持下:

(4)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5)填写选票,进行投票;

(6)清点回收的选票,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7)计票;

计票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进行重新投票时,不论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是否超过半数,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可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监票人公布候选人得票数。

(8)会议主持人宣布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组成名单(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党员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

(四)召开第一次支委会。召开新当选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支部书记、副书记;根据当选委员工作性质和特点,进行支部委员会的分工。

三、报批阶段

支部委员会将选举情况及支部委员分工情况报请分党委备案,选举产生的支部书记、副书记需分党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