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与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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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务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1日 来源: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分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围绕学校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校新任务、新要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力于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分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全面落实。

第四条分党委要按照“建设一个和谐有力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素质优良的党员队伍,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形成一种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创造一系列群众公认的发展业绩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基层党组织设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分党委,下同),由学校党委批准设置。分党委委员一般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等各1人,如委员较少,一名委员可兼任多名委员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分党委可设专、兼职组织员各1人。为了便于学生教育管理,教学院可以设立学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该学院分党委批准设置,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在分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一般由3—5人组成。

第六条分党委委员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分党委委员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其所属党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每届任期2年或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出缺,应及时补选。

第八条党支部的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企业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专业或院(系)设置,同时,为了加强管理,也可以按校区、公寓和社团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教职工离退休党员要编入相应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分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分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党建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全面领导并认真抓好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干部作风建设以及安全稳定工作。

(四)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与监督工作;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奖惩、毕业等方面的政审工作。

(六)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与管理。负责流动党员的管理。

(七)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对统战成员的教育和培养,了解、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统战成员的作用。

(八)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 分党委书记及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分党委书记主要职责:

(一)在分党委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分党委的日常工作。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召集党员大会和分党委会议,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党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及其下属党组织的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切实抓好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基层,联系和服务群众,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经常主动与委员、同级行政负责人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商量工作,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六)负责做好青年教师、学生的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于培养教育,严格标准和程序,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协调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基层党建工作创新与党建理论研究工作。

(九)搞好分党委的自身建设,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责任制,不断增强班子的团结与活力。

第十一条分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时,应委托副书记主持分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教学院分党委副书记,还要负责所在单位的学生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党委、分党委的工作精神,结合学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

(三)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安全稳定等工作。指导分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做好新生的入学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四)发挥学生党建工作特邀组织员的指导、参谋与咨询作用;抓好分党校各类培训班的建设;抓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注重少数民族学生的发展党员工作。

(五)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党建的理论研究,积极推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三条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下属党组织的组织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各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负责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四)认真做好发展党员预审、备案工作,负责分党委、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书工作。负责党员的党费收缴、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流动党员的建档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及时向分党委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二)协助分党委书记抓好党课教育,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加强与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民主党派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四) 做好宣传工作,大力表扬先进人物和事迹,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以及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开展党性、党纪、党风和廉政法规教育。

(二)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分党委转达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揭发,控告;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考察、掌握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四)经常向分党委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他们热情关心、严格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支持他们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党员、群众进行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

(二)经常与本单位的统战成员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统战部门做好有关统战工作。

第五章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作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二十条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头脑,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统领,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在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时期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发展任务,确定党员教育的内容和主题,注重分类指导,采取多种教育方式,增强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认真做好服务党员和群众工作,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五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第二十六条对于出国的党员,在党员出国前找其谈话,要求党员回国后主动向党组织汇报,并督促出国超过一年的党员,原则上每年要向党组织作一次思想汇报。

第二十七条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教职工党员外出学习、工作需要半年时间者,要转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半年以上者,要转正式组织关系(不含出国党员);党员组织关系如未转出而外出超过半年者,必须要定期向党组织作思想汇报。

第二十八条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培养、严格责任,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七章分党委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分党委要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三十条中心组学习制度。分党委要成立由所在单位党政处职干部为主的中心学习组,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集中学习为主的方式,全年集中学习时间应保证在六个单元以上,做到学习有计划、有主题、有中心发言人、有记录、有考勤、有总结。

第三十一条组织生活会议制度。分党委每年必须组织召开五种会议,即分党委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书记每年末召开一次向全体党员通报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报告会。

1.分党委会(每月1次)。研究讨论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以及需要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工作。

2.支部书记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主要布置、督促、检查各支部工作,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并对支部书记进行业务培训与工作指导。

3.党员大会(每学期2次)。分党委要在每学期初和末各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主要是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工作精神,向所在单位的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等。

4.民主生活会(每年1次)。分党委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充分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确定主题;班子成员相互开展谈心交心;委员会成员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党员群众通报。委员会成员除参加分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同时,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做好优秀党员评选、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组织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分党委要组织各支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并长期坚持,以此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

第三十三条发展党员工作预审、审批和报备制度。学校党委授权分党委对本单位发展学生党员进行预审、审批和备案制。各学院分党委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预审、审批和报备制,严格遵守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切实担负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服务师生制度。分党委要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坚持问题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密切联系群众,服务师生,建立解决师生强烈反映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廉政建设制度。分党委要积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健全党风政风监督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廉政教育制度长效机制;健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长沙理工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党务工作细则》(长理工大党〔20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