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不得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党员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四、其他规定及相关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违反规定的,将给予特定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