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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促进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拉美地区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

2022-08-29 

各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工作安排,2022年度促进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拉美地区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申报工作正式启动(https://www.csc.edu.cn/article/2372),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介绍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于2006年设立促进与美大地区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自2018年起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项目的执行工作。为进一步明确项目目标定位,自2019年起该项目名称调整为促进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及拉美地区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旨在支持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太平洋岛国知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长期、稳定的科研合作与人员交流。

二、申报条件与程序

(一)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实施。申报项目应聚焦科研合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体现申报单位学科优势与特色,能够对相关领域的国际化发展起到推动示范作用。

(二)申报项目的国外合作机构应为世界一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实验室,或在双方合作领域具有较强优势的单位。申报时中外合作各方原则上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且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合作协议。

(三)申报范围:面向理、工、农、医及上述学科的交叉领域;我校可申报1项,资助额度为人民币10-15万元。

(四)鼓励各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除本项目外的其他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在《项目申请书》中详细说明。

(五)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提交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建议,经审批后,于次年2月底前将获批项目立项通知发至有关单位。

三、项目管理与经费使用

(一)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二年,由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制定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内容、国外合作机构,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

(四)项目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五)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包括: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国外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不能用于支付学生、学者赴国外交流的学费和奖学金生活费。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外方合作专家的费用,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间接经费:间接经费主要用于补偿项目单位有关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在不突破总额的情况下,各项经费支出可以调剂使用。

(六)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需撰写总结报告,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3位及以上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满当年1115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告(包括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合作与人才培养情况等)、专家鉴定意见及支撑材料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执行期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结项。

(七)项目结项后的结余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未通过结题评审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原渠道退回。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核准。

四、学校材料提交

请意向申报单位于2022914日前将《项目申请书》(附件1)、合作协议(中/外文)及其他支撑材料胶装后,一式四份交至国际交流处。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申报项目。

五、项目咨询

联系人:范老师

联系电话:85258783

办公地址:云塘校区一办公楼705


国际交流处

202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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