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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长须知

2011-12-11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在长沙须知

一、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在长沙住宿,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由本人或留宿人(单位)持入出境证件或居留许可,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二、 持标有D、Z、X、J-1字四种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三、 外国人在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满后,台湾居民在签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长沙停留的,应于期满前向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延期。

四、 “外国人居留许可”填写的项目内容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

五、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的证件、财物被窃或遗失,应立即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失),经调查核实后,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为事主补办证件或出具“护照报失证明”、“财物报失证明”。凭“护照报失证明”在30日内向本国驻华大使申请办理新护照,领到新护照后10日内向居住发放地公安机关申请护照号码变更。

六、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须随身携带有效入出境证件或居留许可。

七、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未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就业,包括从事兼职外语教学。

八、 必要时,公安民警可检查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的入出境证件或居留许可。

九、 宗教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和自由,但不允许传教。

2)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的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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