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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2-10-11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长沙理工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公派出国(境)是指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教育中介机构)交流合作协议约定的国(境)外交流项目、或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

学生因私出国(境)如探亲、访友、旅游等管理参照长沙理工大学其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派出国(境)类别:

1.按期限:分为短期(出国(境)在3个月及以内)和长期(出国(境)达3个月以上)。

2.按目的:分为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科研合作、学术会议、海外社会实践、攻读学位等。

3.按经费来源:分为政府资助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等)、校际(企)合作公费项目、校际(企)合作自费项目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全面负责出国(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等。

第五条各学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推荐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部负责出国(境)研究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出国(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等工作。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三章出国(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九条学校每学期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科研机构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情况,及时向全校发布交流项目、选拔对象及条件、名额等具体信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

第十条公派出国(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

3.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4.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在校期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出国(境)学习。

5.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学生,应认真填写好《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交流项目申请表》,并按具体项目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遴选后,报国际交流处存档。

第十二条获准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应认真填写好《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审批表》,凭国际交流处开据的《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任务书》,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请假)手续或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委培、定向、国防生等另外签署合作培养协议的学生出国(境),审批时还需提交其他签约方的书面同意证明。

第十四条获准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应在国际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对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自行与对方联系。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公派出国(境)学生在国外的学习交流时间,视为其整个培养过程的一部分,学习年限连续计算,计入学校规定的在校年限。

第十六条本校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于合作院校(机构)每学期结束后,由该校(机构)密封寄至本校国际交流处。

第十七条公派本科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的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学校(机构)学习(实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和学习量对等的原则,由学生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报送教务处,计入学生学习成绩总卡,并免修我校相应的课程,具体操作参照《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十八条公派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派出的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学校(机构)学习(实习)交流所取得的课程成绩,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计入研究生学习成绩总卡。研究生部具有是否承认上述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十九条各类公派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其后续成果,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为长沙理工大学,也可同时联署外方联合培养单位。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公派出国(境)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应经常向国内学校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我国及对方国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派出国(境)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办理报到手续,并于返校两周内向国际交流处和所在学院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学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返校时限未返校者,学校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派学生在国(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与保险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或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申请长期出国(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同时还应缴纳学籍续存期内的所有学费。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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