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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理工大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基建、维修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国家财政(含专项经费)拨款、银行贷款、外资、学校及校属各单位自筹资金的各类新建、改(扩)建、维(装)修等工程项目都应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其结算应送审计处审计;

第四条审计处应对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开工前审计、实施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等。

第五条基建、维修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维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立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维修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维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审核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及上限值编制。

(五)基建、维修项目的招标条件是否具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基建、维修项目的预算是否合理。

(七)基建、维修项目承包合同文本是否合规、合法,办理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订立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是否全面、合理,工程质量、工期、结算取费、资金拨付办法、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明确、合规。

第六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维修项目是否根据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按质、按量进行施工。

(二)基建、维修项目工程变更是否及时合理、程序是否规范。

(三)基建、维修项目工程索赔工程量是否准确、索赔单价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是否按相关规定或合同计取。

(四)材料报价是否与当时市场价相持平。对数量多、价值高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统一价格的、招标过程中暂定价的及其他有必要进行核价的材料,是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了市场询价。

(五)工程过程中的各项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

第七条基建、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维修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一)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大型基建、维修招投标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结算书(含文本结算书和电子结算书);

2.招标文件、标书;

3.施工合同(协议);

4.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5.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

6.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有关会议纪要。

7.施工方对初审结果认可签名或记录。

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二)50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装饰)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立项审批文件;

2.施工合同(协议);

3.竣工验收单;

4.竣工图纸;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变更签证;(送审资料中必须有一份原件)

6.预算书、结算书(含文本结算书和电子结算书);

7.施工方对初审结果认可的签名或记录。

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二、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准确;

(一)工程结算编制审查主要内容: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定额选套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合同和相应计算基数及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准确,利润率、税率是否超过规定;

6.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

(二)应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的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

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4.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5.交付使用的资产;

6.其他需要查勘的事项。

第八条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部门应于年初(临时性项目在开工前)将计划抄送审计处备案。

第九条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基建、维修项目的合同谈判、交底、重大变更、材料定价、验收等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审计处参加。

第十条审计处应对所有基建、维修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进行会签,施工单位必须与学校签署合同后方能开始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基建、维修项目结算(含二级单位及学院自筹资金维修改造结算项目)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初审)并整理资料齐全后,送审计处审计(终审)。审计处受理结算资料并进行签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审计处根据基建、维修项目具体情况和结算资料送达的先后顺序安排审计时间,确定审计方式(审计处自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或聘请资深专家审计);自收到基建、维修项目完整的结算资料起6个月内完成该项目的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处根据项目需要报请主管校导同意后可以委托社会机构进行审计。

(一)审计处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前应考察其机构的资质、信誉、实力等情况;

(二)审计处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时需签订正式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计内容可以是全过程跟踪审计、预算审计、结算审计等,审计费用应根据国家或湖南省物价部门的规定计取;

(三)在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处应全程参与,监督、协助完成审计项目;

(四)审计费用应依据国家或湖南省物价部门的规定签订合同,其费用由工程项目列支;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基建、维修项目结算审计工作,并与审计处签定审计承诺书。

第十五条为提高工程结算的准确性,竭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管理部门发包工程项目时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工程结算造价经审计部门审计,如审减率超过5%,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其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审计处出具工程结算初稿,与施工单位沟通协商。如没有异议,则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则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或按照有关程序向造价咨询管理机构提请复审。审计结论报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出具结算审定表或审计报告书;结算审定表或设计报告书及结算资料送达工程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应按施工合同对工程付款进行严格把关,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工程付款在审计之前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合同金额的90%,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八条学校保护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工程审计职权。对阻挠、拒绝审计或不如实提供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审计。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工程项目造价结算审计办法》(长理工大审〔2010〕6号)同时废止。

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

旧_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