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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人文件2007-10-09

发布日期:2007-10-09  来源: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人文件2007-10-09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人文件

人口厅发[2007]87号


山西、吉林、上海、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甘肃省〈市〉人口计生委、残,青岛市人口计生委、残联:

为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的精神,人口计生委、中国残联决定联合开展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一把手为本次调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度重视,保障投入,亲自负责开展本地区的调查登记工作。发规(规统)部门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政法部门负责目标人群的界定;财务和宣教部门负责调查登记工作的宣传。各级残联协助进 行独生子女残疾对象的调查工作,必要时对独生子女残疾情况进 行鉴定,并补办残疾人证明。

二、认真研究调查方案,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接到通知后,人口计生委和残联要认真研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目标人群调查登记方案(见附件),明确统计口 径,立即部署本地的统计调查工作。

三、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确保按时完成调查任务

本次调查登记工作由县级及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残联协助。省、市、县三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组建好调查队伍,认真进行调查培训,并做好现场调查登记工作。在现场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利用前期试点取得的资料,减少重复登记。要充分利用 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数据,核查调查登记对象的身份证、户口 簿等证件,严格按调查方案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调查登记对象,做到不重不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省级、市(地)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监测、督导辖区内的调查进展情况,做好调查的现场指导、质量监督和复核工作,确保调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及调查数据及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调查数据录入。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进行质量复查,对数据质量较差或存在弄虚作假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登录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了解最新的调查信息,并按规定时限报送调查数据及相关信息。

四、其他

各地在调查过程中,如有不明确的事项应逐级向上反映,省级不确定的问题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中国残联反映。

调查组织管理问题:

联 系 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王韦华黄燕妮韩俊丽

联系电话: (010)82504941、82504958

电子邮箱:pdpd@263. net. cn

目标人群界定问题:

联 系 人: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周美林

联系电话:(010)82504716电子邮箱:zfszyc@sina. com

残疾等级等问题:

联 系 人:中国残联张学超叶奇

联系电话:(010)66580059、66580160,13910130078

电子邮箱:zhangxuechao@9cdpf.org.cn

网站技术问题:

联 系 人:赵慕华

联系电话: (0731)4698383,13397313448

电子邮箱:zmh78@msn. com

附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目标人群调查登记方案

附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目标人群调查登记方案

根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部署,国家 人口计生委、中国残联决定于2007年9月一10月在试点地区开展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工作。本次调查旨在准确把握试点地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人数,不作为扶助资金发放的依据。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登记工作的地域范围

本项调查登记范围为: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贵州省、甘肃省以及青岛市的全部乡(镇)、街道。

二、 调查登记对象

调查登记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调查对象应在户籍地进行登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 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5周岁。出生日期的认定以本人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年满45周岁指自然年度内满45周岁,此次调查登记对象应于1962年 12月31日前出生。如果一户中女方年满45周岁、男方不到45周岁,也应进行登记。丧偶或离婚的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政策规定曾生育或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 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 育或收养子女,其子女数分别计算,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其他 条件,分别进行登记。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上述条件,目前尚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进行登记,并允许其按照有关规定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 到三级以上)。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查验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 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 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_,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对于未持证的独生子女残疾对象,若能由残联确定其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需由县级残联出具书面证明),也要进行登记,不能确定残疾等级的暂不进行登记。

三、调查登记内容和调查表

调查登记内容包括调查登记对象的姓名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性质、现有子女情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本次调查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调查登记表”(以下简称“调查登记表”,见附件1)

四、调查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登记工作由县级及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市、县三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组建好调查队伍,认真进行调查培训,开展现场调查登记工作。残联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有关数据和证明文件,必要时对残联情况进行鉴定并补办残疾人证明。

五、现场调查登记和数据上报

9月24日至10月15日进行现场登记调查,以村为填写调查登记表。调查员逐行填写每对符合条件的夫妇的有关情况,“调查登记表”的一行之填写一对夫妇的信息。在现场调查登记时,调查员应认真核查登记对象的身份证、户口薄、子女残疾人证明或死亡证明、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扶助自己领取凭证等证件没,严格按本方案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调查登记对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现场调查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

10月20日前,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录入“调查登记表”数据。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妥善保管好全部调查资料。省、市(地〉 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登录网站监测、督导所辖各县的调查进展情况,确保调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以及调查数据及时上报。

六、质量要求

本项调查登记应做到全面、及时、准确,逐一登记、上报全部符合条件的调查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对调查质量的复查,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调查人员和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重新调查;问题严重的,将考虑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2: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的基本要求

1、用蓝色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2、按照表格项目的顺序依次调查填写,需要填写的项目不得空填;需要进行跳转的项目不得多填。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只填写女方或男方一方的信息,另一方信息空填。

3、调查项目给出标准选项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没有给出选项的,用阿拉伯数字或文字据实填写。

4、表头地址,按照行政区划的命名填写。

5、每张表填写结束后,填写调查员、填报日期、单位负责人。

二、调查项目的填写说明

1、姓名(H1、H5):按照身份证或户口薄上本人正式姓名填写。

2、出生年月(H2、H6)以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没有身份证根据户口薄填写。本项有四个格,前两格填写出生年份的后两位、后两格填写出生月份,月份不足两位的首位要加“0”,如李某1950年2月12日出生,填写“5002”。

3、公民身份证号码(H3、H7):据实填写15位或18位公民身份号码。

4.户口性质(H4、H8):非农业户口的填 “I”, 农业户口的填 “2”,其他情况填“9”。

5.曾生子女数(H9) :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 的子女数。本项有两个格,第一格填曾生男孩数,第二格填曾生女 孩数。例如:李某(女,46岁)、张某(男)系再婚夫妇,若李某再婚 前生育一个女孩判随对方,张某再婚前未生育过,新组成家庭生 育一个男孩,登记该夫妇“曾生子女数(H9)”时填写 “II” 。

若二人再婚前均生育过,李某生育一个女孩判随对方,张某生育一个男孩判随张某,新组成家庭没有再生育子女,登记时李某与张某分开登记,李某 “曾生子女数(H9)”填写“01”。张某年龄若不到45岁则不进行登记;年龄若超过45岁,则在“曾生子女数(H9)”项填写“10”。

6.现有子女情况(HI0) :指该夫妻现有子女的情况,包括亲生和收养的子女。目前无存活子女的填“I”,并跳问H14;子女为一个男孩残疾的填 “2”;子女为一个女孩残疾的填“3”。

7.领取《残疾人证》情况(Hll) :指子女是否领取了《残疾人证》,调查员应注意验证。未领证的跳问H14,领证的续问H12和H13的问题。

8.残疾类别(HI2):指该夫妻现有子女残疾的类别,以《残疾人证》为准。

9.残疾等级(HI3):指子女残疾的等级,以《残疾人证》为准。

10.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HI4) :已领证的填“I”,未领证的填 “2”。

11.领取奖励扶助金人数( HI5 ) :指该夫妻领取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人数,未领取的填“0”,只有1人领取的填“1”,2人都领取的填 “2”

12.家庭地址(HI6):要具体到村(居)民小组,如有门牌(楼)

号的要登记清楚。

13.联系电话(HI7):据实填写能联系到本人或有关证明人的电话。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