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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沙理工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12-14

发布日期:2016-12-14  来源: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沙理工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12-14

长理工大综〔2016〕57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沙理工大学人口与计划

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长沙理工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

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长沙理工大学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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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确保我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和其他地方政府有关法

律、法规、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服务为主、

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的对象是指全

校教职工、在校学生、流动人口、半边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育龄人口是指年龄在18-49周岁的女性

和18-60周岁的男性。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

导。学校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

室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业、专职工作人员并负责全校人口与计划

生育具体日常工作以及与地方政府的联系。

第六条学校校属各二级机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第一

负责人负责制(管理对象见本办法第三条)。校属各二级机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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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兼干,各兼干负责本管理范围内人口与计划

生育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应积极协助学

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八条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

与校属各二级机构负责人签定《长沙理工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

标管理责任书》,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

评估。

第九条在校大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具

体办法见《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现行生育政策与优生优育

第十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

30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

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

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

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

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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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

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

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三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

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第3个月不超过本月的25号)办理,

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为女职工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避孕药具发放和

查访工作,为育龄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技术咨询。

第四章奖励与优待

第十六条学校依照国家的政策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编

教职工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十七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

日第五次修正)第21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

享受国家规定(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

天)的产假外增加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护

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八条根据天政发〔2013〕69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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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精神,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有下列规定的休假待遇,如遇特

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

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未满4个月人工流产,休息15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

内节育器,休息17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一个月。

6.4个月以上中期终止妊娠,休息42天;中期终止妊娠同

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6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第十九条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如产后上班确有

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同意,计划生育部门审核,人事处批

准,可请哺乳假一年,请假期间工资按政策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

日)实施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从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之日至子女满14周岁止,可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

第二十一条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职工退休后

可享受每月80元的奖励。

第五章流动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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