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大人〔2007〕26号

     
 

长沙理工大学

关于规范和清理外聘用工有关事项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11实施,该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与编外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其有关规定执行。为进一步强化校内用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学校将在200711月底前对我校外聘用工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规范的范围

我校外聘人员中未按国家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办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人员,即校本部(含在我校工作未调入的博士配偶)、继续教育学院、城南学院(含外聘学生辅导员)、宿管中心、后勤集团公司、校产企业(含独立法人公司)等部门的外聘人员。

以上外聘人员为学校的编制外人员,按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管理,列入本次学校清理和规范的范围。

二、签订和规范劳动合同

各单位外聘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经学校人事处审批用工计划后,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人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一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必须严格第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凡签订第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学校审批。外聘(编制外)人员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和明确以下内容:

1.工资标准(须达到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为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

2.合同年限,并约定为校内编制外人员。原则上第一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为三年。

3.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4.缴纳的社会保险项目和金额。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须用人单位代扣办理(社会平均工资为单位缴费基数:医保8%、生育保险0.7%、养老保险12%、意外伤害险);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由个人缴纳办理,须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可以在支付受聘人工资时支付给个人。

5.工作时间性质。约定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均为全日制用工)。以下职位可为不定时工作制:学生辅导员、打字员、驾驶员、宿管员、维修员。

三、健全外聘人员用工的信息管理

1.外聘人员年度花名册: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到期时间、用工形式、工资标准、人员分类(退休、城镇、农村等)。

2.劳动合同文本、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和相关文本材料。

3.购买社会保险信息库。

四、完善外聘人员管理制度建设

1.制定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制度。

2.健全用工岗位职责和薪酬制度。

3.健全竞聘上岗和年度考核的相关管理办法。

五、清理外聘用工的要求

111月底以前清理辞退下年度不再续聘的连续在校工作5年以上的编外人员。按照谁聘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用工单位负责清退,并做好相关经济补偿,补偿金原则上应由用工单位支付。

2.确因工作需要而须续聘的人员,用工单位必须理清了结0811前与我校的劳务关系,再重新按新《劳动合同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签定编外人员聘用合同。

六、重申学校管理责任,强化谁聘谁负责的责任管理制和责任追究制。

1.严格执行《长沙理工大学外聘人员管理办法》(长理工大人[2004]29号)文件精神,严格学校外聘(编制外)人员的岗位设置、聘用原则和申报审批程序。未经学校批准用工,一经发现,对用工单位每人每次罚款500元。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该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承担。

2.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培训。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并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外聘人员出现伤亡事故,所需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坚持谁聘谁负责的终身责任追究制。每发生一起劳动纠纷案件,除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同时承担每案5000元的罚款,并无论单位负责人案发时是否在岗,都追究主要责任。

4.未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而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采取一票否决制,追究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规范 清理 外聘用工 有关事项 通知  


  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7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