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李海梁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李海梁,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浙江海盐县人,大学本科文化,1994年6月参加工作,2004年3月入党,2001年4月至2007年历任原长沙交通学院交通设计研究所副所长、湖南华罡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湖南华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凤凰至大兴二级公路(以下简称凤大公路)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垮塌特别重大事故,共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国务院湖南凤凰县“8·13” 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后认定:湖南凤凰县“8·13”堤溪沱江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承担设计和勘察任务的湖南华罡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在该项目中工作不到位是间接原因之一。李海梁同志任湖南华罡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期间,同意将凤大公路地质勘探项目违规分包给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5队的蒋建良个人,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学校纪委研究决定,并经学校党委会2007年12月19日批准,给予李海梁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07年12月19日起生效。